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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關於開設直接空運服務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2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北美司司長王肇元與加 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葛勵敦簽換;並於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生 效

 
甲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葛勵敦致外交部北美司司長王肇元函
王大使閣下:
本人瞭解加拿大國際航空公司與台灣指定之航空公司皆願開設加拿大
與台灣之直接空運服務。鑒於此舉符合彼此間人民之共同福祉,貴我
雙方皆同意敦促加拿大與台灣之主管當局批准以下列安排為基礎之空
運服務。
1 加拿大國際航空公司為經營此項空運服務之加國航空公司。至於貴
方主管當局指定參加營運之航空公司,則由閣下以書面通知本人。
2 有關之航空公司得向雙方適當主管當局申請營運執照及技術許可,
倘參加營運之航空公司,其資格符合主管當局所規定經營空中運輸
普遍適用之法令規章所列舉之條件,雙方民航主管當局將儘速核發
必要之執照及許可。
3 兩家航空公司將有權在其所經營航線上載運旅客、貨物及郵件,並
可飛越彼此之飛航情報區及作非營運目的之降落。
4 營運航線將為台北與溫哥華間,至於飛航班次、中間點及延遠點則
皆需有關之航空公司及雙方主管當局批准。
5 雙方管理國際商業航空器出入其飛航情報區,或管理此等航空器在
其飛航情報區內之操作與航行之一切法令規章,皆適用於經營此航
線之航空公司。
6 雙方航空公司運載旅客、貨物之票價及費率需經有關之民航主管當
局同意。此票價及費率諒係「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所訂定者。
7 前述之各項商業航空服務安排,將於換文日後儘速批准。
貴我雙方均得依據本協定,在最短時間內要求檢討或修改條文。
上述各項安排倘蒙 閣下同意,謹建議視本函及 閣下之同意函為
向貴我雙方有關當局申請核准之依據。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
主任葛勵敦 【簽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乙 外交部北美司司長王肇元復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葛勵敦函
葛勵敦主任勛鑒:接准
本 (七十九) 年十月二十二日大函內開:
『王大使閣下:
本人瞭解加拿大國際航空公司與台灣指定之航空公司皆願開設加拿大
與台灣之直接空運服務。鑒於此舉符合彼此間人民之共同福祉,貴我
雙方皆同意敦促加拿大與台灣之主管當局批准以下列安排為基礎之空
運服務。
1 加拿大國際航空公司為經營此項空運服務之加國航空公司。至於貴
方主管當局指定參加營運之航空公司,則由閣下以書面通知本人。
2 有關之航空公司得向雙方適當主管當局申請營運執照及技術許可,
倘參加營運之航空公司,其資格符合主管當局所規定經營空中運輸
普遍適用之法令規章所列舉之條件,雙方民航主管當局將儘速核發
必要之執照及許可。
3 兩家航空公司將有權在其所經營航線上載運旅客、貨物及郵件,並
可飛越彼此之飛航情報區及作非營運目的之降落。
4 營運航線將為台北與溫哥華間,至於飛航班次、中間點及延遠點則
皆需有關之航空公司及雙方主管當局批准。
5 雙方管理國際商業航空器出入其飛航情報區,或管理此等航空器在
其飛航情報區內之操作與航行之一切法令規章,皆適用於經營此航
線之航空公司。
6 雙方航空公司運載旅客、貨物之票價及費率需經有關之民航主管當
局同意。此票價及費率諒係「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所訂定者。
7 前述之各項商業航空服務安排,將於換文日後儘速批准。
貴我雙方均得依據本協定,在最短時間內要求檢討或修改條文。
上述各項安排倘蒙 閣下同意,謹建議視本函及 閣下之同意函為
向貴我雙方有關當局申請核准之依據。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主任葛勵敦敬啟』等語。
本人對於右開華翰所載各項安排,予以接受;並對所稱「建議視本函及閣
下之同意函為向貴我雙方有關當局申請核准之依據。」乙節,敬表同意,
相應復請 查照。

外交部北美司司長
王肇元【簽字】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