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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關於雙方郵件特別處理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張研田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野崎光明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年三月十八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基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訂之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定第三項 (十四
) 之規定,為增進今後雙方郵務關係,認為實施郵件之特別處理,甚具意
義。玆協議互相合作,以獲致其有關當局同意實施左列事項:
第一條 本協定所稱郵件之特別處理,係指航空郵件按約定之時間及一定
之條件交寄,以指定之班機運遞,並於預定時間內投遞之特別措
施。此類特別處理之郵件 (以下簡稱「郵件」) ,即稱「國際快
捷郵件」 (日文稱「國際郵便物」) 。
第二條 可寄郵件之範圍,另由雙方協商訂定之。
第三條 雙方有關當局各自參酌處理此類郵件所需費用而訂定其費率。已
收郵費歸該收費之有關當局取得。
第四條 雙方相互指定郵局處理此類郵件,進口之郵件並由上述郵局投交
收件人。
第五條 本協定未盡事宜,比照一般國際郵件辦理。
第六條 為期順利實施本協定,雙方如認為必要時,得經協議予以修訂,
以應實際需要。
第七條 本協定自公曆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兩協會之一方以終
止本協定之意思通知對方時,自通知收到之日起屆滿九十天,本
協定即告終止。
本協定以中、日兩國文字分繕,雙方代表於公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在
臺北簽署,以昭信守。

亞東關係協會
代表 張研田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代表 野崎光明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