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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巴拉圭共和國標準檢驗局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及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局長連錦漳與巴拉圭共和國標準檢驗局局長吉梅內斯於臺北及 巴拉圭亞松森簽署;並自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 BSMI) 與巴拉圭共和國標
準檢驗局(以下稱 INTN) (以下稱「雙方」),鑒於中華民國(臺灣)
與巴拉圭共和國兩國友好邦誼及建立更密切關係之期待,同意簽訂本技術
合作協定(以下稱本協定),目的在促進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鑑領
域技術知識及技能的轉移。

雙方確信本協定將增進相互瞭解及促進兩國間之貿易,一致同意:

第一條 原則與目標
雙方應本於誠信精神合作,並依下列原則及目標執行本協定:
(1)消除臺灣及巴拉圭間之技術性貿易障礙,並促進經貿關係。
(2)發展與工業產品相關之品質基礎建設能力建構合作,特別是標
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機構及認證體系之技術能力及其他
雙方具共同利益之領域。
第二條 範圍
1.本協定對雙方或其各自政府不構成國際法或國內法之權利或具
法定拘束力之義務。
2.雙方之合作將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1)於雙方同意之技術合作計畫下以研習、分享經驗、提供諮詢
及訓練專家之型態交流人員。
(2)於雙方職權範圍內,提供對雙方貨品貿易產生影響之法規要
求之重大改變資訊。
(3)於標準化、實驗室、度量衡、校正及符合性評鑑程序領域,
促進並發展雙方符合性評鑑機構或科學研究機構之直接合作
關係。
(4)舉辦關於品質基礎建設發展之活動,並推展共同計畫,以增
強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能力及競爭力。
第三條 技術合作計畫
雙方同意於下列方面合作:
1.各類標準化活動,包含資訊交換及標準制定。
2.測試及校正實驗室、量測及法定度量衡、產品及管理系統驗證
等良好作業的技術人員訓練。
3.就發展消費性產品法規架構提供諮詢。
4.提供出口產品的檢驗或技術服務。
5.雙方機構在彼此同意的領域提供技術協助。
INTN 之技術合作需求,應透過各方指定之聯絡點向 BSMI 提出
。技術合作計畫應於事先經雙方協調並同意。
本協定下之合作活動須取決於可用經費、人員及資源。任一方並
無提供經費之義務。任何經費安排皆應按相關法規以個案方式協
商。
雙方應檢討依據本條實施之技術合作計畫,以確定所提出的需求
已獲得適切的處理。
第四條 相關執行機構
為執行第三條所規定之技術合作計畫,雙方得依特定感興趣之領
域,協調相關專業機關或機構之參與或資源。
第五條 保密
1.雙方應確保本協定架構下所獲取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該等資
訊只有在另一方之書面同意下方能轉送第三者。
2.本協定架構下所獲取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須符合雙方所適用
法律之規範。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任何延遲履行本協定,該方不構
成違約或須負擔任何另一方所提之損害賠償。惟該等延遲發生
時即應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正當理由。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之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且應告知另一
方不可抗力事件之程度及預估將持續之時間;以及本協定受影
響之執行中業務預估將延遲之時間。
第七條 爭端解決
雙方應以最大努力解決彼此就本協定所產生或與本協定有關之爭
端或歧見,並透過相互友善與誠信之討論及協商為之。
第八條 生效與終止
1.本協定應自後簽署之日生效二年,除另行終止外,每二年應自
動展延。
2.任一方得至少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3.本協定之任何修正及/或修訂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正式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惟如
有解釋上之爭議,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 巴拉圭共和國
標準檢驗局代表 標準檢驗局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連錦漳 吉梅內斯
局長 局長

於臺灣臺北簽署 於巴拉圭亞松森簽署
2021 年 3 月 18 日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