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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以色列標準協會〕一般性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局長連錦漳與以色列標準協會執行長 Gilad Golub、標準化組組長 Dalia Yarom 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標準檢驗局主要辦公處所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濟南路一段四號(
以下簡稱”BSMI”)與以色列標準協會主要辦公處所位於以色列臺拉維夫
Chaim Levanon 街四十二號(以下簡稱”SII”)

前言

為了促進臺灣與以色列兩國間之商品貿易;

認為有意願與必要就雙方現有多種領域之業務進行合作;

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合作範圍)
為達到前言所述目的,BSMI 與 SII (以下簡稱雙方)應就下列
領域進行合作:
1.標準化;
2.產品測試與驗證(包括零組件及材料);
3.訓練;
4.資訊;及
5.為實現前言所述目的所需之其他領域。
第二條 (各領域之合作)
雙方應透過下列方式就第一條所列各領域之活動進行合作:
1.個別就合作活動細節簽署瞭解備忘錄;或
2.執行由雙方舉辦或參加之會議共同達成之決議。
第三條 (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就下列領域定期交換資訊:
1.標準化領域—包括,但不僅限於,標準、期刊、刊物及手冊;
2.產品驗證與產品測試;
3.訓練課程之教材;及
4.定期刊物。
第四條 (專家交換)
雙方同意依雙方間就標準化、測試及驗證領域交換專家之特別安
排。
第五條 (聯絡窗口)
各方應指定一聯絡窗口以加強溝通並推動本協定之合作活動。
第六條 (效期及修正)
1.本協定修正並取代雙方於一九九九年簽署之協議,並自簽署日
生效。
2.本協定經雙方書面同意,得隨時修正。
3.本協定有效期間為三年,除非任何一方於九十天前以書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協議。
4.本協定將於三年到期後自動續約,除非收到其中一方於九十天
前提出異議之通知。

為此,雙方代表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以
昭信守。


日期: 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2020 年 11 月 25 日
─────────── ───────────
中華民國(臺灣) 以色列標準協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連錦漳 Gilad Golub
局長 執行長
__________________
Dalia Yarom
標準化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