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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議 15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中 2 項產品之關稅待遇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及一月三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經 濟部部長沈榮津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 Acisclo Valladares Urruela 於臺北市及瓜地馬拉市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2002561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執
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7.01 條第 1 項、2 項(c) 款、3 項(b)
款(i) (ii)目,以及 5 項規定之職權

決議:
修正本協定附件 3.04 貨品清單,立即調降對中華民國(臺灣)下列稅則
號別之產品關稅至零關稅:
┌──┬───────────────────┬───────┐
│序號│貨名 │瓜地馬拉共和國│
│ │ │稅則號別 │
├──┼───────────────────┼───────┤
│1 │機器腳踏車,腳踏車,裝有往復式內燃活塞│87113000 │
│ │引擎,其汽缸容量超過 250 立方公分,但│ │
│ │不超過 500 立方公分者 │ │
├──┼───────────────────┼───────┤
│2 │二輪腳踏車 │87120000AA │
└──┴───────────────────┴───────┘
本決議以中、西及英文各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
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應於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Acisclo Valladares
Urruela
部長 部長
經濟部 經濟部

日期:3(日)/ 1(月)/ 日期:10(日)/ 01(月)/
2020(年) 2020(年)
地點:臺北市 地點: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