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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洲辦事處能礦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常以立與澳洲辦事處代表高戈銳於臺北市及坎培拉澳洲首都特區簽署; 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洲辦事處(以下統稱“參與雙方”或
分別簡稱“參與一方”),

瞭解參與雙方對雙邊與多邊計畫,以及能礦部門發展合作之意願。

認可參與雙方在互利之基礎上,加強與發展能礦部門合作的能力及意願。

陳述已於本瞭解備忘錄中所記載之合作意願。

申明本瞭解備忘錄將促進參與雙方的良好關係,並提供臺灣與澳大利亞間
適宜的合作條件。

意識到臺灣與澳大利亞雙邊關係需有共識基礎,並符合參與雙方的現行有
效之法規。

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執行機關:
本瞭解備忘錄執行機關為:
a.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MOEA)能源局(或其繼任機關),代表駐澳
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b.澳大利亞產業、科學、能源暨資源部(DISER)(或其繼任機關),代
表澳洲辦事處。
第一條 合作目標
在遵循臺灣與澳大利亞法律及法規規範其各自職責與義務之架構
下,參與雙方將密切合作,以建立務實推動全面性能礦合作之架
構,合作之技術目標如下:
a.尋求機會以增強能源供應安全;
b.藉由能礦經貿合作,以強化雙邊互惠互利的伙伴關係;及
c.擴展能礦技術發展,以提升能源多元化之契機。
第二條 合作領域
本瞭解備忘錄所謂之合作活動係經由參與雙方執行機關磋商後決
定。合作活動得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確認臺灣與澳大利亞於能礦領域之合作機會,包含但不限於探
勘與發展;
- 透過深入體認政策與法規架構,以加速臺灣與澳大利亞於能礦
領域之貿易與投資機會;
- 藉由提升臺澳能礦部門間之商業連結,加強臺灣與澳大利亞之
合作關係;
- 強化能礦領域之知識成長與資訊交換,包括但不限於涵蓋清潔
能源系統、低碳排放及再生能源技術等領域之能礦政策、管理
及技術;
e.確認潛在的交流與訓練合作領域,以供科技及技術人員參與參
與雙方安排之研究、開發、分析、設計及實驗活動;及
f.其他可能經由參與雙方決定之能礦及相關領域合作形式,包括
議定主題之會議或官方對話場合。
第三條 執行與報告機制
每年「臺澳能礦貿易及投資合作諮商會議」(以下簡稱諮商會議
)舉辦期間,參與雙方同意以下內容:
a.報告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進度;
b.研討雙邊能礦發展議題及趨勢;及
c.決定未來的能礦合作領域。
參與雙方決定將由執行機關召集相關機關以及必要之組織、機構
、協會與企業代表(適時)參與及出席前述之諮商會議。
參與雙方得就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需之細節進一步協商之。
第四條 相互協助
所有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之活動,得經參與雙方討論、互相同意
,並對所擁有之資源做相關之安排。
參與雙方得經由彼此同意,邀請其他組織、機構、協會及企業代
表參與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之活動。
第五條 保密條款
依本瞭解備忘錄所交換且經任一參與方認定是機密之任何資訊,
將僅供參與雙方及執行機關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而使用。該
資訊將保密並受臺灣及澳大利亞國內法令針對相似資訊授予同級
保密程度之保護。
第六條 國內法律與協議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參與雙方在其國內法律及法規下的權利與義
務,亦不影響其他臺灣或澳大利亞為當事人所作之任何協議。
第七條 生效日
本瞭解備忘錄自參與雙方代表人簽署日起生效。
第八條 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得依參與雙方之書面決定修正之。
第九條 效期及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簽署屆滿第五年後終止,惟參與雙方得協議延
長其效期。
任一參與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在
此情況下,本瞭解備忘錄將在收到通知日六個月後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通知日前參與雙方已進行
之相關計畫或活動之效力及時程。
第十條 爭端解決
參與雙方於任一參與方要求時,應就有關本瞭解備忘錄條款所產
生之任何事項進行磋商,且在合作及互信的精神下,就所產生之
爭端或誤解共同努力來解決。

簽署人經正式授權簽署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臺北市及坎培拉澳洲首都特
區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 澳洲辦事處
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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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以立 高戈銳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 澳洲辦事處
文化辦事處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