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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種羊生產暨輔導體系強化計畫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貝里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中華民國 (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大使陳立國大與貝里斯政府代表糧食、農業及 移民部部長豪斯於貝里斯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及貝里斯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增進兩國
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執行「種羊生產暨輔導體系強化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爰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計畫目標
一、協助貝里斯羊農改良羊隻品質。
二、展開市場價值鏈分析並設計行銷策略以推廣羊畜產品消費及
市場滲透。
三、強化羊隻溯源系統以提升其價值鏈效率及羊畜產品高品質化。
第二條 執行依據
雙方應依照正式之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執行本計畫。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共計 3,000,000 美元,中華民國(臺灣)
政府應提供 2,500,000 美元,貝里斯政府應提供 500,000 美
元。
第四條 計畫指導委員會
一、雙方同意成立計畫指導委員會,應由貝里斯糧食、農業及移
民部指派之計畫協調人(以下簡稱「糧農部計畫協調人」)
、糧農部農業司司長(以下簡稱「糧農部司長」)、農業推
廣部主任、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計畫經理(以下簡稱「
計畫經理」)、貝里斯農業健康部門、中美洲農牧保健組織
、貝里斯畜牧生產者組織之代表組成。
二、糧農部計畫協調人應每 2 個月召集一次計畫指導委員會會
議,以監督及評估本計畫之執行。
三、糧農部計畫協調人、當地工作團隊、計畫經理及中華民國(
臺灣)派遣之計畫技師(以下簡稱「計畫技師」)應依據計
畫指導委員會決議共同執行本計畫。
第五條 計畫技術工作團隊
一、雙方同意成立計畫技術工作團隊,應由貝里斯糧食、農業及
移民部指派之畜牧推廣官員(以下簡稱「糧農部推廣官」)
、計畫聘雇現場經理、當地顧問、計畫技師、貝里斯農業健
康部門、農民代表組成。
二、糧農部推廣官應每 2 個月召集一次計畫技術工作團隊會議
,以提供計畫指導委員會執行本計畫之技術建議。
第六條 行銷技術工作團隊
一、雙方同意成立行銷技術工作團隊,應由計畫聘用之行銷官員
(以下簡稱「行銷官員」)、計畫當地顧問、貝里斯行銷發
展協會、貝里斯投資貿易部、貝里斯農業部合作社、農民代
表組成。
二、行銷官員應每 2 個月召集一次行銷技術工作團隊會議,以
提供計畫指導委員會執行本計畫之行銷建議。
第七條 計畫專戶
一、為執行本計畫,雙方同意依據貝里斯現行法規,由糧農部取
得授權,以「貝里斯政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種羊生產
暨輔導體系強化計畫」名稱在貝里斯之商業銀行開立計畫專
戶(以下簡稱「計畫專戶」)。貝里斯政府應於計畫專戶開
立後將上述專戶名稱及帳號以書面告知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俾利匯撥經費以執行本計畫。
二、計畫專戶應由雙方分別指派之計畫經理、計畫技師、糧農部
司長及糧農部會計官員共同開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執行完
畢後,負責關閉該計畫專戶。
三、倘計畫結束後,計畫專戶內尚有結餘,餘款應歸還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
四、計畫專戶所有支出均應經計畫經理、糧農部計畫協調人和糧
農部司長同意並簽署相關證明文件始能動支。
五、計畫專戶之管理:
(一)自 2020 年起,計畫專戶應用於支應執行本計畫所需之駐
地人員僱用費、工程費用、設備費及其他業務費用。糧農
部依照計畫進度,按季提出撥款申請書及計畫收支明細報
表,經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審核同意後撥付
至本計畫專戶。
(二)本計畫應指派合適人員負責管理計畫專戶會計與出納,每
月及每季進行收支結算並完成及保存計畫專戶收支報表,
檢附銀行平衡表及計畫成效,送交雙方核銷。
第八條 循環基金
一、依本計畫販售種羊、堆肥及相關副產品之所得收入歸貝里斯
政府所有,應存入計畫專戶作為循環基金,並受糧農部會計
官員監督。
二、循環基金應基於永續管理,使用於本計畫相關業務。
第九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計畫書,自 2020 年起編列 2,500,000 美
元之預算,以 4 年期程執行本計畫。
二、上述款項應包括計畫經理、計畫技師及中華民國(臺灣)派
遣之短期專家於本計畫執行期間之薪資、醫療、保險、福利
、機票及旅運費等費用。
三、派遣 1 名計畫經理為本計畫聯絡人,與農業部計畫協調人
合作及協調本計畫之推動與執行,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
,派遣若干計畫技師及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技術協
助。
四、依據雙方同意之計畫書,由本計畫經費支應招聘貝里斯中央
農場國家種羊中心所需人員:3 名技術人員做為現場經理、
當地顧問和行銷官員,6 名作業工人執行國家種羊中心羊場
勤務。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應負責
與農業部共同監督本計畫進度。
第十條 貝里斯政府之義務
一、依雙方同意之計畫書,自 2020 預算年度起於本計畫期程內
編列 500,000 美元之預算執行本計畫。
二、指派糧農部計畫協調人為本計畫主要聯絡人,負責與計畫經
理及本計畫各合作單位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協調工作,以確
保本計畫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三、依據雙方同意之計畫書,指派或招聘貝里斯中央農場國家種
羊中心所需人員:1 名技術人員做為(副)主管,2 名作業
工人執行國家種羊中心羊場勤務。
四、糧農部計畫協調人應依據本計畫執行進度,撰寫財務季報、
業務季報及年報表,並經計畫經理審閱後提交糧農部及中華
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以利雙方監督及掌握本計畫
進度。
五、本計畫資產之管理及維護應由糧農部負責,上述資產應標示
計畫名稱,並於計畫期間製作財產清冊及每季清查報表提交
雙方備查。
六、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之人員,包括計畫經理及計畫技
師在貝里斯備有家具及設備之辦公室及住宿場所。
七、糧農部應提供貝里斯中央農場國家種羊中心以下資源或服務

(一)牧場區、牧草區、建造及擴建羊舍等計畫所需之土地;
(二)設施運作所需之所有電力系統安裝費用;
(三)水、電、電信聯絡等資源,並負擔所有行政管理費用(水
費、電費、電訊費、網路費及其他通訊收費、建築物維修
);
(四)糧農部應向財政部申請免除建蓋與修繕貝里斯中央農場國
家種羊中心採購資材之稅務;
(五)提供保安人員 1 名,以確保設備及牲畜安全;
(六)負責本計畫之宣傳及行銷;
(七)協調當地工作團隊與計畫技師之合作,並逐步完成繁殖種
羊技術轉移予貝里斯中央農場國家種羊中心及當地羊農;
(八)組織由小型農戶、潛力農戶及農民團體成立之生產協會致
力於羊隻生產之改善,使生產及服務之投入能更具效能與
效率;
(九)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人員及本計畫當地工作團隊車
輛 1 台以執行本計畫。
第十一條 豁免及禮遇
貝里斯政府同意豁免本計畫進口之相關物品、設備及材料之關
稅及其他稅費;並同意提供計畫經理及計畫技師以下待遇:
一、豁免一切居留稅、地方稅及薪資所得稅。
二、豁免入境時攜帶私人及家庭用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
捐。
三、給予中華民國(臺灣)派遣人員及其眷屬在貝里斯服務期
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四、比照聯合國派駐貝里斯專門機構人員,給予同等特權、便
利及資產移轉免稅待遇。
五、計畫人員個人使用之一部車輛,豁免其關稅、稅捐及其他
規費,並核發外交車牌。倘計畫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計
畫人員,亦應免除一切稅捐。
第十二條 海外培訓及獎學金
雙方同意由糧農部視需求推薦指派參與推動本計畫之相關人員
,得經中華民國(臺灣)駐貝里斯大使館或中華民國(臺灣)
政府機關之核可,參與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所提供之短、
長期羊隻養殖培訓班或高等教育獎學金之申請,以利人員在本
計畫結束及移轉後,能為糧農部持續推動本計畫相關業務。
第十三條 採購
一、本計畫在貝里斯辦理之採購應依貝里斯現行政府採購程序
辦理。
二、雙方同意優先向臺灣廠商採購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與機
具等。
第十四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執行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以協商方式解
決。
第十五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一、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4年。
二、本協定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
四、本協定得由任一方在 60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貝里斯市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貝里斯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立國 豪斯
大使 部長

中華民國(臺灣) 糧食、農業及移民部
駐貝里斯大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