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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辦事處代表張良任 代表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Mrs. Simona Halperin 代表 於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
稱參與雙方)有意促進參與雙方貿易交流並進行更有效、有系統及透明化
之法規管理合作,以在消費者負擔及製造商符合相關法規成本間取得平衡
,並對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及環境提供適當的保護。

為達成這些目的,參與雙方就下列事項取得共識:

第 1 條 參與雙方應依據各自相關法規執行本協定。
第 2 條 1.本協定之執行機關如下:
(1)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
i.代表
ii.經濟部部長
iii.經濟部標準化委員會主席
(2)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i.代表
ii.經濟部部長
ii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2.執行機關得建立協調委員會,並應於每年度或在受請求時舉
行會議以討論本協定相關事務,包含未來合作之執行、交換
並檢視參與雙方有關技術性貿易障礙之關切。
3.協調委員會應依據參與雙方之國際權利及義務,檢視符合性
評鑑程序領域中相互承認之可行性。
4.任一執行機關應告知另一方指定之聯絡窗口。
聯絡窗口應提供相關資料確保參與雙方資訊流通,回復所有
合理之詢問,並儘速解決製造商及出口商在雙邊貿易上有關
技術性貿易障礙之問題。
5.在參與雙方就諮詢及技術合作相關事項換文同意後,執行機
關得於任何時候於協調委員會下建立工作小組。
6.當執行機關或聯絡窗口有更動名稱及執掌時,參與雙方應及
時以書面告知對方。
第 3 條 執行機關得建立有關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等議題之合
作,可包含但不限下列彼此感興趣之領域:
1.消除有關技術性法規、標準、符合性評鑑程序中不必要之貿
易障礙;
2.採用國際標準以制訂國家標準,俾利消除技術性貿易障礙;
3.促進在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領域之科技合作;
4.建立參與雙方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專門機構之直接
關係;
第 4 條 參與雙方得在符合各自內部法規下交換下列資訊:
1.法律、規則、辦法及其他資訊,和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
量衡相關機構所發行之期刊;
2.國家標準目錄及應對方要求提供之國家標準;
3.符合性評鑑之ㄧ般資訊及刊物、強制性驗證產品品目、包含
驗證機構在內之指定驗證機構及指定與認證測試實驗室清單

4.市場監督方法及範圍,及對危險和/或不安全產品所採取之
因應措施資訊;
5.標準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有關之訓練課程及提升專家能
力之資訊及教材。
第 5 條 參與雙方將交換專家及訓練人員以進行經驗交流,提供在標準
化、符合性評鑑及度量衡領域之諮詢服務與專家訓練,共同舉
辦標準化、驗證、品質及度量衡之研討會,並在參與雙方有興
趣之議題上進行合作研究。
第 6 條 1.為確保參與雙方貿易上產品之安全,參與雙方將藉由聯絡窗
口交換所有必要之資訊,並在可能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
2.參與雙方之執行機關如對另一方進口商品之證書有合理關切
,得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在其市場進行調查及詢問。
(2)針對有疑問之產品,向製造商/出口商/符合性評鑑機構
提出產品測試報告/驗證證明質詢。
(3)參與雙方經由執行機構之聯絡窗口提出合作需求。接到通
知之聯絡窗口應在合理時間內作出回應。
第 7 條 參與雙方應確保在本協定架構下所獲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該
等文件只有在獲得提供資訊之ㄧ方以書面表示同意後,方能轉
送第三者。
第 8 條 本協定在解釋或執行上遇有爭議時,參與雙方應透過諮詢友善
解決。
第 9 條 除經參與雙方同意,任一方應各自負擔執行本協定所需費用。
第 10 條 有關執行本協定下雙邊貿易產品上的驗證及測試,參與雙方對
於包含其自然人及法人在內之第三方所提出之訴求,不負任何
責任。
第 11 條 本協定得在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下,進行修正,任何此類修正應
依本協定第 12 條第 1 項所述程序生效。
第 12 條 1.本協定在接獲雙方後續通知完成協定生效所需內部法律程序
之日起生效。
2.本協定有效期為 2 年,到期自動續約,效期相同,除非任
一方在效期屆滿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3.本協定之終止,並不影響在本協定下已運作之相關安排、活
動或計畫直到完成該項安排,除非參與雙方同意終止。

本協定於 2013 年 12 月 10 日即希伯來曆 5774 年提別月 7 日,於台
北簽署英文本 2 份。


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辦事處代表 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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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任 Mrs.Simona Halperin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