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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臺北與亞太經濟合作秘書處間有關捐贈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及亞太經濟合作政策支援小組瞭解備忘錄(中譯本)(西元 2019 年 12 月 0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亞太經濟合作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中華臺北代表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陳龍錦、見證人劉志宏與 APEC 秘書處代表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Tan Sri Dr. Rebecca Fatima Sta Maria 、見證 人 Denis Hew 於馬來西亞蘭卡威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生 效

 
本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
捐贈方:中華臺北
受贈方: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

本瞭解備忘錄目的
捐贈方願意提供自願性捐贈(voluntarycontribution)至相關 APEC 基
金,以資助 APEC 有關提升會員能力建構之經濟暨技術合作活動、區域經
濟整合及包容永續成長。基此,捐贈方同意捐贈 APEC 支援基金一般性基
金、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APEC 支援基金婦女與經濟子基金
、APEC 支援基金微中小型企業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贈內容
捐贈方將於 2019 年提供乙筆 55 萬美元之捐款(以下稱本捐款)予受贈
方指定之帳戶。受贈方依照捐贈方所指定之數額,將相關捐款轉撥至合適
之基金或帳戶。本捐款係依據中華臺北適當及適用之法律與規範,並在
2019 年其預算撥用範圍內提供,其中 20 萬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
一般性基金、10 萬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10 萬
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婦女與經濟子基金、10 萬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微中小型企業子基金及 5 萬美元將捐予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款管理
受贈方將執行本捐款之管理工作,並收取捐予 APEC 支援基金微中小型企
業子基金及婦女與經濟子基金金額的 2%作為管理費,此筆費用將轉撥秘
書處帳戶。
受贈方將保留 APEC 支援基金一般性基金、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
金、APEC 支援基金婦女與經濟子基金、APEC 微中小型企業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之有關本捐款之財務紀錄,包括所有收入及支出帳目
。受贈方將在捐贈方要求下,提供捐贈至前述帳戶之本捐款所有相關執行
資訊之獨立年度審計報告及書面報告予捐贈方。

計畫核准
APEC秘書處可徵求並接受會員或論壇所提出之計畫案,包含捐贈方在內之
會員均可根據 APEC 計畫申請之程序及指導原則申請 APEC 支援基金。
APEC 資深官員會議(SOM) 、各委員會及次級論壇將依據共同認定之標
準評估該等提案,APEC 秘書處並向預算管理委員會(BMC) 提出核准補
助該等提案之建議。受贈方將視需要,於向 BMC 建議核准補助相關提案
前,適時與捐贈方進行先期諮商。有關 APEC 政策支援小組,提案則依據
其相關管理安排處理。

年度報告
受贈方將準備 APEC 支援基金之年度報告,包括基金支用效益評估,該報
告將送交 BMC 及捐贈方研酌。APEC 政策支援小組報告則送 APEC 政策
支援小組理事會討論。受贈方將採行 BMC 及捐贈方對該年度報告之意見


帳目審查
經審計之 APEC 支援基金財務報表將備妥及審計人員報告將送交 BMC。倘
經要求,經審計之財務報表影本可送交捐贈方。APEC 政策支援小組帳戶
將依據其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準備並接受查核。

捐款認可
APEC 將於相關會議、報告及新聞稿中具體說明中華臺北本次之捐款。

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簽署日生效,其中全部或部分條文得於任一方在任何時
間提出書面通知 30 天後終止。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捐贈方承諾仍將
支付之前已承諾在本瞭解備忘錄下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經費。受贈方將於
收到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退還任何尚未承諾使用之款項予捐贈方。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馬來西亞蘭卡威以英文簽署一
式二份


中華臺北代表
陳龍錦
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

陳龍錦
簽名

見證人
劉志宏
簽名


APEC 秘書處代表
Tan Sri Dr. Rebecca Fatima Sta Maria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Rebcca Fatima Sta Maria
簽名

見證人
Denis Hew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