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劉明忠與伊斯
蘭國家標準及度量衡局秘書長 Mr. Ihsan Ovut 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
零七年九月四日生效
本協定之雙方: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 BSMI) ,係一政府機構
,位於臺灣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4 號,代表人為劉局長明忠;伊斯蘭國家
標準及度量衡局(以下稱 SMIIC),係一政府間組織,總部位於
Istanbul Dunya TicaretMerkezi A1 Blok No:437-438 K:14 Yesilkoy
,Bakirkoy-Istanbul/TURKEY,34149 ,代表人為 IhsanOvut 秘書長。
考量:
BSMI 隸屬於臺灣經濟部,負責臺灣標準化、度量衡及商品檢驗業務之主
管機關;
SMIIC 為伊斯蘭合作組織(OIC) 之附隨機構,且為 OIC 成員國間負責
調和及制定標準的機制,致力落實成員國間標準的一致性並消除技術性貿
易障礙,同時發展 OIC 的內部貿易及協助進一步參與國際貿易;
同意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 目標
雙方致力達成下列目標:
1.促進雙方溝通。
2.促進雙方有關標準化及相關活動之合作與資訊交流。
3.協調在區域及國際場域中對具共同利益之有關標準化及其相關
活動議題之立場。
4.促進彼此瞭解對方之角色、功能與專業。
5.儘量避免工作重複。
6.推廣標準化及相關活動之認知。
7.交換雙方有興趣的工作計畫文件或特定資訊。
8.協調舉辦聯合會議以討論共同關心的事情。
9.規劃及執行聯合專案。
第二條 合作範圍
1.雙方儘可能調和產品及服務之標準與國際標準一致。
2.交換任一方出版之標準與技術法規目錄。
3.交換雙方標準技術委員會年度計畫及標準規格與技術性法規相
關規劃之資訊。
4.交換任一方有關發展標準規格及技術性法規活動的資訊。
5.若無類似之國際或區域標準,考量將雙方發展之標準規格作為
制定標準之主要參考。
6.提供與聯合計畫、專案或活動有關的出版物。
7.雙方同意合作並彼此協助參與區域及國際層面之標準化及相關
活動。
第三條 訓練、研討會及資訊交換
雙方同意就下列領域進行合作:
1.於標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認證及品質領域籌劃講座、
研討會、實地考察、經驗交流及訓練課程。
2.交換與標準化及相關活動有關的資訊科技計畫及解決方案、訓
練計畫及宣傳活動等資訊,包括出版公告、期刊、研究及統計
數據。
第四條 專家交流
雙方同意交換專家以促進本協定之目標,並加強標準、符合性評
鑑、品質、度量衡及認證方面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費用
1.依據本協定,在雙邊關係下,主辦方負擔專家之當地交通及膳
宿,派遣方負擔專家之國際旅費。雙方應負擔各自代表團參與
會議產生之費用。
2.在不妨礙雙方依本協定而衍生的補充協定、合作瞭解備忘錄及
/或換函的內容以共同執行計畫、專案及/或活動,本協定本
身不構成對任一方的財務義務。
第六條 一般條款
1.本協定自簽署日生效,效期 3 年,期滿自動續約 3 年,除
非任一方事先於 6 個月前提出書面通知終止。
2.因解釋及實施本協定所衍生之意見將經由雙方諮商或以雙方同
意之其他方式解決。
3.雙方同意定期檢視本協定以確保其符合目標,並得經由雙方同
意修改及補充以延續此合作。
4.除非雙方事先以書面同意,本協定不得修改。
5.雙方各自指派連絡人員負責本協定相關事項之溝通聯繫。
6.本協定以英文繕製 2 份。
本協定於 2018 年 9 月 4 日在臺北簽署。
臺灣經濟部 伊斯蘭國家標準
標準檢驗局 及度量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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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忠 Mr. Ihsan Ovut
局長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