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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財政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外交部長吳 釗燮與聖文森國政府代表副總理兼外交、貿易及商務部長史垂克於聖文 森國首都金石城市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下稱雙方),

為促進及強化財政管理範疇合作關係,

深信雙方合作係具交換與分享經驗成效之機制,

爰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文執行技術性合作計畫:

第 1 條 權責機關
1.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為中華民國(臺灣)財政部及聖文森
國財政、經濟計畫、永續發展暨資訊科技部。
2.本協定代表雙方行政及合作之承諾,雙方權責機關及其指定
代表依本協定所進行活動,均應遵循雙方法令規章及相關國
際協定實施。
第 2 條 合作範圍雙方同意在下列範圍內強化經驗之交換及分享:
-財政政策及國庫政策;
-賦稅及關務合作;
-國有財產管理;
-推動民間參與基礎建設;
-國際金融合作;
-雙方同意之其他範圍。
第 3 條 合作活動
1.本協定之合作活動,得包括下列與第 2 條合作範圍有關之
活動:
1.1 舉辦雙邊部長級與授權階層會議。
1.2 由任一方舉辦研討會及工作階層會議。
1.3 派遣雙方官員赴對方國家參加訓練課程。
1.4 組成考察團並派遣雙方官員赴對方國家交換經驗。
1.5 依雙方同意議題相互提供諮詢。
2.雙方將就個別合作項目建立正式合作機制之可能性進行探討
及交流。
第 4 條 執行
本協定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1.雙方應分別指定負責人討論詳細合作計畫。該負責人應經充
分授權以規劃及協調合作計畫相關活動,並安排雙方相關會
議。
2.相關合作活動費用之負擔,應由雙方基於互惠就個案討論,
並應有可運用之適當財源。
第 5 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本協定應於簽署日生效,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之,任何修正
應於雙方簽署後生效。任一方如欲終止本協定,應於終止日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西元 2019 年 7 月 16 日,在聖文森國首都金石城市以中文及
英文簽署一式二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聖文森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吳釗燮 史垂克

外交部長 副總理兼
外交、貿易及商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