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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修約換文(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及八月十七日中華民國(臺灣)駐尼加拉 瓜共和國大使吳進木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外交部代理部長 Arelette Marenco Meza 簽換;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生效

 
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吳大使進木致尼國外交部長函
2018 年 8 月 17 日於馬納瓜
部長閣下:
敬向閣下致意並藉此向閣下說明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為持續強化貴我兩
國技術合作關係,提請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同意依雙方於 2014 年 10 月
27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
」(以下稱「本協定」)第十一條,修正本協定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條文如下:

第四條增列第八款:
「八、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派遣一由團長及技術合作專家組成之技術團
赴尼加拉瓜共和國執行由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

第五條增列第五款:
「五、依據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需求遴派技術團專家。」

第七條增列第二項: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應給予該技術團業務推動所需之便利及免稅待遇。


上述建議倘經閣下同意,本照會及閣下復函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同意修正
本協定之協議,並自閣下復函日生效。

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吳進木
中華民國(臺灣)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復略同意「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
術合作框架協定」修約之換文
馬納瓜,2018 年 9 月 4 日
MRE-VM-AMM/DAJST/1093/9/18
吳大使閣下:
貴館 2018 年 8 月 20 日第 NICMOFA-DE-WCM-MJT-107-273 號致本部節
略及其附件一閣下於 2018 年 8 月 17 日致本部 Denis Moncada 部長
函敬悉,來函全文如下:

“2018 年8 月17 日於馬納瓜。部長閣下:
敬向閣下致意並藉此向閣下說明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為持續強化貴我兩
國技術合作關係,提請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同意依雙方於 2014 年 10 月
27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
」(以下稱「本協定」)第十一條,修正本協定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條文如下:

第四條增列第八款:
「八、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派遣一由團長及技術合作專家組成之技術團
赴尼加拉瓜共和國執行由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

第五條增列第五款:
「五、依據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需求遴派技術團專家。」

第七條增列第二項: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應給予該技術團業務推動所需之便利及免稅待遇。


上述建議倘經閣下同意,本照會及閣下復函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同意修正
本協定之協議,並自閣下復函日生效。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至感榮幸向閣下確認,閣下照會建議修正之內容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
敬表同意,上述照會及本復函構成貴我兩國政府之協議,並自本(4) 日
起生效。

謹此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Arelette Marenco Meza
代理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