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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號決議文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附件一「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有關粗製糖及精製糖免關稅配額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代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工商部部長Liz Cramer 於臺北市及亞松森市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20063601 號令公 布;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聯合
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6 條、第 23 條及第 1 號決議文之授權,

決定

修正本協定附件一「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增列原產自巴拉圭共
和國輸出至中華民國(臺灣)之粗製糖及精製糖每年免關稅總配額數量為
60,000 公噸,其中粗製糖免關稅配額數量 50,000 公噸,精製糖免關稅
配額數量 10,000 公噸,並由巴拉圭共和國管理核配,中華民國(臺灣)
海關將依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單位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及關稅配額證明書核
辦免關稅通關。

粗製糖及精製糖之相關稅則號別如下:
┌────┬─────────────────┬───────┐
│貨名 │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別(HS2017)│每年配額量 │
├────┼─────────────────┼───────┤
│粗製糖 │1701.13.00 │50,000 公噸 │
│ │1701.14.00 │ │
│ │1701.91.10 │ │
├────┼─────────────────┼───────┤
│精製糖 │1701.91.20 │10,000 公噸 │
│ │1701.99.10 │ │
│ │1701.99.20 │ │
│ │1701.99.90 │ │
└────┴─────────────────┴───────┘
本決議以中文、西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
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將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法
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Liz Cramer
部長 部長
經濟部 工商部

日期:12(Day)/2 日期:25(Day)/2
(Month)/2019(Year) (Month)/2019(Year)

地點: 地點:
臺北市 亞松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