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工商部部長雷伊德於臺北市簽署;並自
同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51941 號令公
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依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
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第 23 條規定設立之聯合委員會,依據本
協定第 24 條規定,
決定
指定下列單位為本協定之聯絡點:
a.中華民國(臺灣)方面: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b.巴拉圭共和國方面:
工商部外貿司;
或其各別之繼受單位;
本決議以中文、西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
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於 2018 年 6 月 12 日在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簽署,並自同
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雷伊德
經濟部部長 工商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