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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益 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兩協會
」),以促進臺灣與日本間互相理解、增進知識交流及探討臺日在共同課
題上合作可能性為目的,就有關實施「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中
相互合作,達成以下共識:
1.成立臺日雙方研究者(包含學者﹑專家)參與之「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
研究事業」,並在臺日共同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上,對
諸課題進行相關研究。
2.「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期間為自簽署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本事業之實施期間可依兩協會間協議變更。
3.委員會之組成成員如下:
(1)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理事長擔
任共同委員長,委員會之營運相關事宜等重要決定,由兩位委員長
協議後執行。
(2)委員會除兩位委員長外,由臺灣及日本學者專家各 15 名,共計
32 名組成。
(3)委員會可依不同主題設立研究小組,各研究小組主題及成員將另行
制定。
(4)參加委員會之學者及專家,原則上為 45 歲以下之年輕研究者。
(5)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為委員會的事
務局,負責協調委員會營運相關事務。
(6)委員會可邀請具必要專業知識之相關機構代表或學者做為會議觀察
員。
4.委員會需執行下列事項:
(1)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臺灣及日本雙方輪流主辦。共
同委員長若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2)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進行之相
關基本方針,並聽取依據本備忘錄 3. (3) 所設立之各研究小組
之研究進度相關報告。
(3)各研究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研究期中會議,並確認研究進度。
期中會議之召開時間及地點,透過兩協會間協議決定。必要時委員
長可聽取各個研究小組報告。
(4)委員會於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提交「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
事業」最終報告書予兩協會。此外,委員會於 2019 年度後半期適
當時期,提交期中報告書予兩協會。
5.兩協會必須充分、有效保障,由「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中所
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或是具有所有權要件之權利。
6.本備忘錄於簽署日生效,兩協會的任一方得於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終止

7.兩協會任一方得以書面方式協議後修正本備忘錄。
8.本備忘錄之內容有疑義時,需經兩協會協議後解決。


本備忘錄於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臺北以中文及日文簽署一式兩份,兩
種文本同一作準。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代表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大橋光夫
會長 會長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
共同研究事業實施相關補充事項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兩協會
」),對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達成以下共識:
1.依據「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
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 3. (3) 所設立之研究小組,其
研究主題如下:
(1)國際法
(2)社會福利(少子高齡化等)
(3)環境?能源
2.各研究小組由臺灣及日本之研究者各 5 名共計 10 名組成,臺灣方面
成員由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決定、日本方面成員由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
交流協會決定。
3.各研究小組組員中,臺日雙方各 1 名擔任共同召集人,臺日雙方召集
人需與事務局合作協調各研究小組之研究主題,並確認各組員研究進度

4.各研究小組之臺灣方面及日本方面成員,原則上各由大學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等級之召集人 1 名及 4 名研究成員組成。
5.臺灣日本關係協會依據該協會規定支付參加本案之臺灣方面研究者必要
經費。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依據該協會規章規定支付參加本
案之日本方面研究者研究經費及出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