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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議 19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有關機動車輛零組件、紙袋、機踏車及黏著劑等 7 項產品之關稅待遇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代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發展部兼理部 長 Maria Antonia Rivera 於臺北及德古西加巴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 七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2000405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
下簡稱本協定)執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4.01 條第 3 項第(b) 款
第(i) 目,

決定:

修正附件 3.04 「關稅調降表」第 1 項第(g) 款中有關宏都拉斯共和
國對產自中華民國(臺灣)之機動車輛零組件、紙袋、機踏車及黏著劑等
7 項產品之關稅待遇如下:
A.對中華民國(臺灣)增列下列稅則號別產品之關稅逐步調降表:
┌─┬──────────┬───────┬─┬─┬─┬─┬─┐
│序│貨名 │宏都拉斯共和國│第│第│第│第│第│
│號│ │稅則號別 │1 │2 │3 │4 │5 │
│ │ │(HS2017) │年│年│年│年│年│
├─┼──────────┼───────┼─┼─┼─┼─┼─┤
│1 │其他機器腳踏車,腳踏│8711.20.90.00 │4%│3%│2%│1%│0%│
│ │車,裝有往復式內燃活│ │ │ │ │ │ │
│ │塞引擎,其汽缸容量超│ │ │ │ │ │ │
│ │過 50 立方公分,但不│ │ │ │ │ │ │
│ │超過 250 立方公分者│ │ │ │ │ │ │
├─┼──────────┼───────┼─┼─┼─┼─┼─┤
│2 │機器腳踏車及腳踏車,│8711.60.00.00 │8%│6%│4%│2%│0%│
│ │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 │ │ │ │ │ │
└─┴──────────┴───────┴─┴─┴─┴─┴─┘
B.立即調降對中華民國(臺灣)下列稅則號別產品之關稅至零關稅:
┌──┬──────────┬────────────────┐
│序號│貨名 │宏都拉斯共和國稅則號別(HS2017)│
├──┼──────────┼────────────────┤
│1 │熱熔膠 │3506.91.10.00 │
├──┼──────────┼────────────────┤
│2 │其他紙袋,包括錐形者│4819.40.00.00 │
├──┼──────────┼────────────────┤
│3 │保險槓及其零件 │8708.10.00.00 │
├──┼──────────┼────────────────┤
│4 │其他第 87.01 節至 87│8708.29.90.00 │
│ │.05 節機動車輛車身(│ │
│ │包括駕駛臺)之其他零│ │
│ │件及附件 │ │
├──┼──────────┼────────────────┤
│5 │其他(鋼鐵製傳動軸及│8708.99.00.00 │
│ │其傳動零件及組件之毛│ │
│ │坯;其他機動車輛之零│ │
│ │件及附件) │ │
└──┴──────────┴────────────────┘
本決議以中、西及英文各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
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應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Maria Antonia Rivera
部長 兼理部長
經濟部 經濟發展部

日期:22(日)/10 (月) 日期:13(日)/11 (月)
/2019 (年) /2019 (年)

地點:臺北市 地點:德古西加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