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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議 18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有關粗製糖與精製糖免關稅之配額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代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發展部兼理部 長 Maria Antonia Rivera 於臺北及德古西加巴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 七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2000405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
下簡稱「本協定」)執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4.01 條第 2 項第(c
) 款及第 3 項第(e)款,

決定:

修正附件 3.04 「關稅調降表」第 2 項第(b) 、(c) 款,增加原產
自宏都拉斯共和國輸出至中華民國(臺灣)之粗製糖及精製糖年度總免關
稅之配額至 70,000 公噸,其中粗製糖免關稅之配額至多 55,000 公噸,
精製糖免關稅之配額至多 15,000 公噸,並由宏都拉斯共和國管理和分配
。中華民國(臺灣)海關將依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單位核發之原產地證明
書及關稅配額證明書核辦免關稅通關。

粗製糖及精製糖之相關稅則號別如下:
┌────┬─────────────────┬───────┐
│貨名 │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別(HS2017)│每年配額量 │
├────┼─────────────────┼───────┤
│粗製糖 │1701.13.00 │55,000 公噸 │
│ │1701.14.00 │ │
│ │1701.91.10 │ │
├────┼─────────────────┼───────┤
│精製糖 │1701.91.20 │15,000 公噸 │
│ │1701.99.10 │ │
│ │1701.99.20 │ │
│ │1701.99.90 │ │
└────┴─────────────────┴───────┘
本決議以中、西及英文各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
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應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Maria Antonia Rivera
部長 兼理部長
經濟部 經濟發展部

日期:22 (日)/10(月) 日期:13 (日)/11(月)
/2019 (年) /2019 (年)

地點:臺北市 地點:德古西加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