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及四月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經
濟部部長沈榮津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 Acisclo
Valladares Urriela 於臺北市及瓜地馬拉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六
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46271 號令
公布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執
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7.01 條第 1 款、第 2 款 a 及 f、第 3
款 e 暨第 5 款規定之職權,
決定
採認本決議附件所示「本協定第 4.14 條(過境及轉運)應用規定」。
本決議以中文、西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
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將於 2018 年 6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Acisclo Valladares
Urriela
經濟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
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 日期:2018 年 04 月 10 日
地點:臺北市 地點: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