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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採認第 4.14 條(過境及轉運)應用規定-第 9 號決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及四月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經 濟部部長沈榮津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 Acisclo Valladares Urriela 於臺北市及瓜地馬拉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六 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46271 號令 公布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執
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7.01 條第 1 款、第 2 款 a 及 f、第 3
款 e 暨第 5 款規定之職權,

決定

採認本決議附件所示「本協定第 4.14 條(過境及轉運)應用規定」。

本決議以中文、西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
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將於 2018 年 6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Acisclo Valladares
Urriela
經濟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

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 日期:2018 年 04 月 10 日
地點:臺北市 地點: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