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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議 13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有關粗製糖與精製糖免關稅之配額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及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臺 灣)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 Acisclo Valladares Urruela 於臺北市及瓜地馬拉市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2002561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執
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7.01 條第 1 項、2 項(c) 款、3 項(b)
款(i)(ii) 目,以及 5 項規定之職權

決議:

修正附件 3.04 「關稅調降表」第 2 項第(b) 、(c) 、(d) 款,
增加原產自瓜地馬拉共和國輸出至中華民國(臺灣)之粗製糖及精製糖年
度總免關稅之配額至 125,000 公噸,其中精製糖不得超過總配額 35%。

粗製糖及精製糖之相關稅則號別如下:
┌────┬─────────────────┬───────┐
│貨名 │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別(HS2017)│備註 │
├────┼─────────────────┼───────┤
│粗製糖 │1701.13.00 │ │
│ │1701.14.00 │ │
│ │1701.91.10 │ │
├────┼─────────────────┼───────┤
│精製糖 │1701.91.20 │不得超過總配額│
│ │1701.99.10 │35% │
│ │1701.99.20 │ │
│ │1701.99.90 │ │
└────┴─────────────────┴───────┘
本決議以中、西及英文各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
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應於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 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
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Acisclo Valladares
Urruela

部長 部長
經濟部 經濟部

日期:28(日)/ 10(月)/ 日期:10(日)/ 01(月)/
2019(年) 2020(年)

地點: 臺北市 地點: 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