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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5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劉明 忠與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秘書長 Mr. Nabil A. Molla 於利 雅德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前言:

本備忘錄之目的在建立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
之標準組織(以下合稱「雙方」,個別稱「一方」)間合作及建設性工作
關係,以促進溝通及協調,並經由雙方依據國際實務如世界貿易組織技術
性貿易障礙協定附件三所述而進行之標準、技術法規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
調和,以推展標準化活動。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任務:

隸屬經濟部下之標準檢驗局為臺灣負責標準化、度量衡及商品檢驗業務之
主管機關。

標準檢驗局之業務包括發展國家標準、度量衡器檢定、商品檢驗及提供其
他驗證及檢測服務。

為增進產業競爭力、維持公平貿易、保護消費者及確保經濟永續發展,標
準檢驗局致力推動標準化、度量衡及檢驗系統與國際接軌。

這些努力為本土產業及政府單位處理全球化過程帶來之衝擊與挑戰,奠定
良好之基礎。

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任務:

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任務為協助阿拉伯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會
員國達成其章程及經濟協定所訂之目標。藉由統整各標準化活動並與各會
員國標準化單位協調合作,致力發展製造業及服務業、促進區域內會員國
間貿易、保護消費者、環境及大眾健康,並鼓勵會員國工業及農業生產,
如此可促進區域內經濟、維持各會員國之成就及降低技術貿易障礙等海灣
國家共同市場所設想之目標。

基於建立合作、諮詢、分享在標準化、度量衡、檢測、品質、符合性評鑑
及認證業務方面之專業與訓練等意向,雙方同意達成下列各項:

第一條 目標
雙方致力達成下列目標:
1.促進雙方溝通。
2.促進雙方有關標準化及相關活動之合作與資訊交流。
3.協調在區域及國際場域中對具共同利益之有關標準化及其相關
活動議題之立場。
4.促進彼此瞭解對方之角色、功能與專業。
5.儘量避免工作重複。
6.推廣認證方面之意識。
7.就所有擬議中的新法規於早期階段通知對方。
8.便捷及增加雙方貿易往來。
第二條 標準化
1.為促進彼此貿易,雙方著手調和貿易往來產品及服務之標準,
儘可能與國際標準一致。
2.交換對方出版之標準與技術法規目錄。
3.交換雙方標準技術委員會年度計畫及標準規格與技術性法規相
關規畫之資訊。
4.交換對方有關發展標準規格及技術法規活動資訊。
5.考量將雙方開發之標準規格作為制定標準之主要參考。
第三條 符合性評鑑
(符合性證明、度量衡、認證及品質)
1.交換雙方有關符合性評鑑、度量衡及品質相關議題。
2.交換對方在符合性評鑑、度量衡及認證方面已通過或尚待通過
之法律、規範及立法資訊。
3.著手去除阻礙促進雙方貿易肇因於潛在符合性評鑑程序差異之
技術貿易障礙。
4.參照專門性國際組織之指引及文件,致力達成相互承認對方適
用之符合性證明及發行之品質標章。
5.交換雙方有關危險物品或自市場召回之產品資訊。
第四條 能力建構及資訊交換
雙方進行下列領域合作:
1.在標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認證及品質方面,辦理研討
會、工作會議、實地訪視、經驗交流及訓練課程。
2.交換有關資訊科技計畫與解決方案、標準化方面訓練計畫及提
升意識之資訊,此等資訊包括出版公告、期刊、研究及統計等
活動。
第五條 專家交流
雙方同意專家交流以促進本備忘錄目標為加強與標準、符合性評
鑑、品質、度量衡及認證方面相關之活動。
第六條 費用
依據本備忘錄主辦方負擔專家之當地交通及膳宿,派遣方負擔專
家之國際旅費。
第七條 一般條款
1.本備忘錄自最後簽署日生效,效期 5 年,期滿自動續約,除
非任一方事先於 6 個月前提出書面通知終止。
2.因解釋及實施本備忘錄所衍生之意見將經由雙方諮商或以雙方
同意之其他方式解決。
3.雙方同意定期檢視本備忘錄以確保其符合目標,並得經由雙方
協議修改及補充以延續此合作。
4.除非雙方事先以書面同意,本備忘錄不得修改。
5.雙方各自指派連絡人員負責本備忘錄相關事項之溝通聯繫。

為此,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爰簽署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 2 份。


中華民國經濟部 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
標準檢驗局 之標準組織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劉明忠 Mr. Nabil A. Molla
局長 秘書長

(日期)2016 年 9 月 25 日 (日期)2016 年 9 月 25 日
(地點)利雅德 (地點)利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