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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有關精糖免關稅額配額-第 2 屆臺薩宏 FTA 執委會第 14 號決議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代表經濟部部長沈榮津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發 展部部長 Arnaldo Castillo 於臺北及德古西加巴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49241 號 令公布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
下簡稱本協定)執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4.01 條第 2 項第(c) 款
及第3項第(e) 款及執委會規章及程序第 8 條規定之職權,

決定

修正附件 3.04「關稅調降表」2 (c),增加宏都拉斯共和國每年輸出至
中華民國(臺灣)之精糖配額數量至 10,000 公噸,並維持每年輸臺粗精
糖總額 60,000 公噸。

依據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列之調整,精糖稅則號列如下:
┌─────────┬────────────────────┐
│貨名 │中華民國稅則號列(HS 2002) │
├─────────┼────────────────────┤
│精糖 │1701.91.20 │
│ │1701.99.10 │
│ │1701.99.20 │
│ │1701.99.90 │
└─────────┴────────────────────┘
本決議以中、西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
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將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Arnaldo Castillo
經濟部部長 經濟發展部部長

日期: 29(Day)/ 12 日期: 11(Day)/ 01
(Month)/ 106(Year) (Month)/ 2018(Year)

地點:臺北 地點:德古西加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