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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史瓦濟蘭王國商務、工業暨貿易部法規暨品質基礎建設研發處間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劉明忠 博士與史瓦濟蘭王國商務、工業暨貿易部法規暨品質基礎建設研發處代 理政務次長 Siboniso Nkambule 於史瓦濟蘭王國墨巴本簽署;並自以 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MOEA)標準檢驗局(BSMI)及史瓦濟蘭王國商務、工業
暨貿易部(MCIT)法規暨品質基礎建設研發處(RQID)(以下稱「雙方」
),鑒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史瓦濟蘭王國(史瓦濟蘭)兩國友好邦誼及
建立更密切關係之期待,同意簽訂定一份瞭解備忘錄,以促進標準化、度
量衡及符合性評鑑領域技術知識、建議及技能的轉移。

雙方確信合作將增進相互瞭解及促進兩國間之貿易,一致同意:

第一條 原則與目標
雙方同意本於誠信精神合作,並依下列原則及目標執行本瞭解備
忘錄:
1.消除臺灣及史瓦濟蘭間之技術性貿易障礙,並促進經貿關係;

2.發展與工業產品相關之品質基礎建設能力建構合作,特別是標
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機構及認證體系之技術能力及其他
雙方具共同利益之領域。
第二條 範圍
雙方之合作將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1.於雙方同意之技術合作計畫下以研習、分享經驗、提供諮詢及
訓練專家之型態交流人員;
2.於雙方職權範圍內,提供對雙方貨品貿易產生影響之法規要求
之重大改變資訊;
3.於標準化、實驗室、度量衡、校正及符合性評鑑程序領域,促
進並發展雙方符合性評鑑機構或科學研究機構之直接合作關係
;及
4.舉辦關於品質基礎建設發展之活動,以增強符合性評鑑機構之
能力及競爭力。
第三條 技術合作計畫
1.雙方同意於下列方面合作:
(1)各類標準化活動,包含資訊交換及標準制定;
(2)測試及校正實驗室、量測及法定度量衡、產品及管理系統驗
證、認證等良好作業的技術人員訓練;
(3)就發展消費性產品法規架構提供諮詢;及
(4)提供出口產品的檢驗或技術服務。
2.RQID 之技術合作需求,應透過雙方指定之聯絡點向 BSMI 提
出。技術合作計畫應於事先經雙方協調並同意。
3.本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活動須取決於可用經費、人員及資源。
任一方無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提供經費之義務。任何經費安排皆
應按相關法規以個案方式協商。
4.雙方應檢討依據本條實施之技術合作計畫,以確定所提出的需
求已獲得適切的處理。
第四條 相關執行機構
為執行第三條所規定之技術合作計畫,雙方得依特定感興趣之領
域,協調相關專業機關或機構之參與或資源。這些專業機關或機
構得包含,但不僅限於,臺灣方之全國認證基金會及工業技術研
究院量測技術與發展中心,史瓦濟蘭方之商務、工業暨貿易部度
量衡部門及史瓦濟蘭標準局。
第五條 保密
雙方應確保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所獲取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該
等資訊只有在取得提供資訊方之書面同意下方能轉送第三者。
第六條 不可抗力
1.任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任何延遲或未能履行本瞭解備忘
錄,該方不構成違約或須負擔任何另一方所提之損害賠償。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之一方應不遲延地通知另一方,且應告知
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之程度及預估將持續之時間;該義務履行
之時間應相應延長。
第七條 爭端解決
雙方同意應以最大努力解決彼此就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或與本瞭
解備忘錄有關之爭端或歧見,並相互友善地討論和協商;該等協
商應本於誠信。
第八條 生效與終止
1.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 2 年,除另行終止外,每 2
年應自動展延。
2.任一方得至少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
錄。
3.本瞭解備忘錄之任何修正及/或修訂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為此,雙方各經合法授權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於貳零壹柒年壹月拾玖日在史瓦濟蘭王國墨巴本簽署,並以
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史瓦濟蘭王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商務、工業暨貿易部
法規暨品質基礎建設研發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劉明忠 博士 Siboniso Nkambule
局長 代理政務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