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合作諒解備忘錄換函展延效期(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及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駐秘魯台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吳進木大使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 護機構董事會主席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先生於利馬簽換;並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生效

 
第 840-2016/PRE-INDECOPI 號信函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利馬

吳進木大使
代表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大使閣下:
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展延前於 201
5 年 1 月 14 日與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
意願。

依據備忘錄第 5.2 及 5.3 條:
「第 5 條 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於上述理由,在正式表達我方展期該備忘錄 1 年之意願後,謹建議貴
處在復函載明雙方已就展期達成協議,並納之為本備忘錄之一部分。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敬上
董事會主席


OT/ECO-No.014/17
2017 年 2 月 20 日,利馬

Ivo Gagliuffi Piercechi 先生
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
董事會主席

主席閣下,
接准 閣下 2016 年 12 月 28 日來函內開:
「吳進木大使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大使閣下:
謹代表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表達我方對展延前於 201
5 年 1 月 14 日與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
意願。

依據該瞭解備忘錄第 5 條第 5.2 項及第 5.3 項:
「第 5 條 最終條款
5.2 本瞭解備忘錄可於雙方同意下展延效期。
5.3 在雙方書面同意下,本瞭解備忘錄得予修改及補充。」

基於上述理由,在正式表達我方展延該瞭解備忘錄效期 1 年之意願後,
謹建議貴處在復函載明雙方已就展延效期達成協議,並將成為該瞭解備忘
錄之一部分。

本人謹代表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接受 貴機構建議,並確認閣下前
述來函與本復函顯示兩機構同意將該瞭解備忘錄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4 日起展延 1 年,至 2018 年 1 月 13 日止,貴我換函將成為該瞭
解備忘錄之一部分。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吳進木 大使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