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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代表經濟部長李世光與巴拉圭 共和國代表工商部長 Gustavo Leite 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19491 號令 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第一章 初始條款
第 1 條 雙方
就本協定而言,「一方」指中華民國或巴拉圭共和國,二者合
稱「雙方」。
本協定係於 2001 年 6 月 1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
圭共和國政府有關投資暨貿易策略計畫瞭解備忘錄架構下訂定

第 2 條 宗旨
雙方重申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權利與義務,並認知區域貿易
協定對促進貿易與投資具催化之作用。據此,雙方簽署本協定
以達成以下宗旨:
a) 加強並提升經濟、貿易、投資合作以及其他雙方共同商定
之合作領域;與
b) 逐步開放並增進貨品貿易及促進雙邊投資。

第二章 貨品貿易
第 3 條 適用範圍
本章應適用於雙方間之貨品貿易。
第 4 條 進口稅
就本協定而言,「進口稅」指與進口貨物有關之任何關稅、稅
捐或規費,但排除符合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稱「
GATT 1994 」)第 3 條和第 8 條之稅費。
第 5 條 商業樣品及印刷廣告資料之免稅進口
各方應授予來自另一方領域之低價商業樣品及印刷廣告資料免
稅進口。
第 6 條 關稅減讓
對於本協定附件一所列貨品,依照本協定之相關規定所列之條
件,中華民國將免除「中華民國產品清單」中所列產品之進口
關稅,巴拉圭將維持「巴拉圭共和國產品清單」中所列產品於
世界貿易組織之現行最惠國稅率。(註 1)

註 1:巴拉圭共和國將依據「南方共同市場協定」例外清單架
構之效期內提供利益。當例外清單失效,雙方同意共同
協商以達成互利之調整。

依據 GATT 1994,為加速擴大貨品貿易,雙方同意未來持續逐
步降低與消除關稅及其他限制性商業法規。為此,依本協定第
23 條成立之聯合委員會(以下稱「聯合委員會」)應在本協
定生效後 6 個月內,或每次更新之 12 個月內審查和更新本
協定附件一。
第 7 條 原產地規則
為適用優惠關稅,本協定附件一中華民國產品清單所列之進口
貨品應符合本協定附件一註一及附件二規定之原產地規則。

第三章 技術與科技合作
第 8 條 科技與技術合作
雙方應建立科技合作機制,以發展彼此工業及基礎設施,尤其
是農業與農產品加工業、銀行、工程及建築、化學、精細化學
、肥料、製藥(尤其是活性成分)、自動化與機器人、灌溉、
合金與超合金、航空學、微電子、電信、衛生、醫療設備、教
育、保全設備系統及其他領域。科技合作得包括技術移轉與共
同開發新技術以及其他倡議。
雙方將鼓勵以尋找具潛力之投資領域為目的之研究,以發展農
產品加工聚落。
為達此目標,聯合委員會應在本協定生效後 6 個月內定義科
技合作的優先領域,並要求雙方各相關單位提出特定方案,並
建立執行機制。
第 9 條 中小企業
雙方在特別關注中小企業下,應建立技術合作機制,以發展特
定領域的技術能力,包括:
a) 籌劃及舉辦展銷會、展覽、會議、廣告、諮詢及其他商業
服務;
b) 建立雙方商業實體、製造商協會、商會與其他商業協會之
間的交流;
c) 技術人員訓練。
為達此目標,聯合委員會應在本協定生效後 6 個月內定義技
術合作的優先產業,要求雙方各相關單位提出特定方案,並建
立執行機制。
第 10 條 投資促進
雙方認知藉由推動跨境投資流動與技術移轉等方式,以達經濟
成長及發展之重要性。為增加投資流動,雙方得透過下列方式
進行合作:
a) 資訊交換,包括具潛力領域與投資機會、法律、法規及政
策,以提高對其投資環境的認識;
b) 鼓勵及贊助投資會議、展銷、展覽及投資促進團等投資促
進活動;
c) 討論洽簽雙邊投資促進協定的可能性,以促進投資流動和
技術移轉; 以及,
d) 發展由私部門基於商業考量,特別是與中小企業進行共同
投資的機制。
雙方認知投資促進之目的應符合各自國內法規。

第四章 關務程序及合作
第 11 條 關稅估價
雙方就相互貿易適用之關稅估價規則,應遵循 GATT 1994 第
7 條執行協定(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
第 12 條 關務程序便捷化
雙方應就原產自任一方之貨品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便利關務
程序。
第 13 條 關務合作
雙方致力於發展關務合作機制,以確保貿易條款得以落實。為
此,雙方應就關務事務建立對話,並互相提供協助。

第五章 技術性貿易障礙
第 14 條 多邊義務
雙方重申其於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下之權利與義
務。
第 15 條 技術協助與合作
雙方應於標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產品驗證等領域進行
合作,以消除技術性貿易障礙,並促進國際標準與技術性法規
之調和。

第六章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第 16 條 多邊義務
雙方重申於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協定下之權利與義務。
第 17 條 技術協助與合作
雙方同意賦予技術合作特殊重要性,以促進本協定之執行。

第七章 貿易救濟
第 18 條 反傾銷、補貼與平衡措施
雙方就反傾銷以及與補貼有關之平衡措施之實施,應遵循各自
法律,而該等法律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規定。
第 19 條 防衛措施
雙方有關防衛措施之權利及義務應遵循 GATT 1994 第 19 條
及世界貿易組織防衛措施協定。

第八章 智慧財產
第 20 條 雙方同意:
a) 提升智慧財產權對於促進貨品與服務貿易、創新,以及經
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重要性;
b) 提升智慧財產權之有效保護、執行和維護;及
c) 認知就受保護之標的,達成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使用人
合法利益及公眾廣泛利益間公正平衡之必要性。

第九章 透明化
第 21 條 公布
各方應確保與本協定有關之法律、法規、程序及一般性適用之
行政決定,立即公布。

第十章 最終條款
第 22 條 例外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任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
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 23 條 聯合委員會
特此成立聯合委員會,各方由中華民國經濟部及巴拉圭共和國
工商部為代表。
聯合委員會應負責本協定的管理,並應確保其適當地執行。
為達前項之目的,雙方應交換資訊,並應任一方要求舉行諮商
。聯合委員會應定期檢視進一步移除中華民國及巴拉圭共和國
間貿易障礙的可能性。
聯合委員會應建立其程序規則。
第 24 條 其他條款
本協定應包含附件及其內容,以及未來根據本協定同意的所有
法律文件。
各方應指定一個聯絡點以促進雙方就本協定所涉內容之溝通事
宜。應另一方之要求,聯絡點應指明負責相關事宜之機關或人
員,並於必要時,協助促進與要求方之溝通。
本協定應在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
後 30 日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西、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 2017 年 7 月 12 日在臺北簽署
,三種語言文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代表 巴拉圭共和國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世光 Gustavo Leite
經濟部長 工商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