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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修正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3 有關精粗糖免關稅配額第 5 號決議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局長楊珍妮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工商部外貿司司長 Cristian Martinez 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20007161 號令公 布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自
由貿易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21.01 條第 2 項第(a) 、(b) 、(e
)款及第 3 項第(b)(i)、(e) 款之授權,

決定

修正本協定附件 3.03 「關稅調降表」第 1 條(g) 款有關尼加拉瓜共
和國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配額如下:
┌───┬───────────┬───────┬──────┐
│貨品 │中華民國(臺灣) │每年配額量 │附註 │
│ │稅則號列(HS2017) │ │ │
├───┼───────────┼───────┼──────┤
│粗製糖│1701.13.00 │35,000 公噸 │ │
│ │1701.14.00 │ │ │
│ │1701.91.10 │ │ │
├───┼───────────┼───────┼──────┤
│精製糖│1701.91.20 │25,000 公噸 │ │
│ │1701.99.10 │ │ │
│ │1701.99.20 │ │ │
│ │1701.99.90 │ │ │
└───┴───────────┴───────┴──────┘
茲確認刪除第 1 條(g) 款有關粗製糖及精製糖配額之附註。

本決議以中文、西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同一作準;遇有
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本決議將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
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本決議於 2017 年 11 月 2 日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楊珍妮 Cristian Martinez

經濟部 工商部
國際貿易局 外貿司
局長 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