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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 2014 年 11 月 20 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間核能和平利用之核能與輻射安全管制合作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日本 台灣交流協會會長大僑光夫於臺北及東京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單獨稱「一方」或合併稱「
雙方」);依據雙方於 2017 年 5 月 16 日及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有關將「亞東關係協會」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及將「交流協會」
更名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之交換信函;依 2014 年 11 月 20 日簽署
之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間核能和平利用之核能與輻射安全管制合作備
忘錄(以下簡稱「2014 年備忘錄」)第 7 條;並承認發生於臺灣或日
本之核子緊急事故及事件通報之重要性;已就下列達成共識:
1.以下條文逕增加於第 5 條之後。2014 年備忘錄之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各分別重新編號為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6.為發生於臺灣或日本之核子緊急事故及事件之通報,並為舉辦主管機
關間之核子緊急事故演習,雙方將交換主管機關所屬緊急應變及整備
之行政部門之聯絡資訊。當任一主管機關變更其聯絡資訊時,一方將
立刻通知另一方最新聯絡資訊。
2.本修正將於簽署之日生效。本修正將於 2014 年備忘錄效期內持續有效

3.本修正以英文繕製。

為此,臺灣日本關係協會代表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代表於 2017 年 9 月
21 日假臺北及東京簽署本修正, 以昭信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邱義仁 大僑光夫
會長 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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