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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有關強化產品安全領域之交流與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益財團 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交流協會」,並與亞
東關係協會併稱「雙方」),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亞東關係
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7 款及
2010 年 4 月 30 日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 2010
年強化台日交流合作備忘錄」第 5 條之規定,就共同辦理下列事項,以
及為取得相關主管機關等之同意,咸認在產品安全領域上有更進一步強化
交流及合作之認知下,雙方達成相互合作之共識:
一、雙方為確保產品安全領域之安全及追求降低風險,將努力強化產品安
全之合作關係,亞東關係協會將敦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交
流協會將敦請經濟產業省及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
NITE)提供協助。
二、雙方除每年輪流舉辦一次實務階層之定期會議外,並視實際需要可隨
時舉行專家交流會。
三、雙方將針對下列彼此關心之事項進行資訊交換:
(一)有助於確保消費性生活產品之相關科學、技術及規範方面之資訊;
(二)在臺日各自法令範圍內,有關產品之健康、安全等相關問題之資訊

(三)有關產品標準化之資訊;
(四)有關適用臺日各自市場法令之一般性資訊;
(五)有關在臺灣或日本生產之產品有明確風險存在,以及為應對該風險
所採取措施之相關資訊;
(六)有關在第三國製造,在臺灣或日本流通之消費性生活產品有明確風
險存在,以及為應對該風險所採取措施之相關資訊;
(七)有關主要產品回收及召回案例之相關資訊;
(八)有關起因於消費性生活產品之重大事故、風險評估結果及產品測試
等相關資訊;
(九)有關消費性生活產品風險評估之方法及查明事故原因所使用技術之
相關資訊。
四、(一)依據第三條規定取得資訊之處理,及依據第三條規定資訊交換
之資料蒐集,各依臺日內部法令辦理。
(二)依據第三條規定取得之資訊,不得作為刑事程序使用。
(三)依本合作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包含有關個人隱私、商業機密或
其他具機密性質之資訊,在未取得提供資訊之一方同意的情形
下,除第一條所規定之相關主管機關與團體以外,不得使用、
洩漏或公開予第三者。
五、在雙方同意之情形下,雙方可開辦實際從事消費性生活產品安全實務
工作者之研修課程。
六、雙方為執行相互合作之研修課程及其他相關計畫,將在消費性生活產
品安全領域上推動專家等人員交流。
七、雙方同意各自指定負責窗口,就本合作備忘錄相關事項,直接聯絡及
意見諮詢。
八、本合作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開始實施。
九、本合作備忘錄,得在雙方協商下進行修正。任一方得在 90 日前,以
書面通知另一方將終止本合作備忘錄。

本合作備忘錄以中文及日文繕製一式二份,並於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
臺北簽署。


亞東關係協會會長 公益財團法人
交流協會會長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大橋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