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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臺北與亞太經濟合作秘書處間有關捐贈亞太經濟合作支援基金及亞太經濟合作政策支援小組瞭解備忘錄(中譯本)(西元 2015 年 09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6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亞太經濟合作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外交部國際組織 司司長徐佩勇大使、見證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楊淑媚與 APEC 秘 書處執行長 Dr Alan Bollard、見證人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主任 Denis Hew 於宿霧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
捐贈方:中華臺北
受贈方: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

本瞭解備忘錄目的
捐贈方願意提供自願性捐贈(voluntary contribution)至相關 APEC 基
金,以支助 APEC 有關提升會員能力建構之經濟暨技術合作活動,及推動
區域經濟整合。基此,捐贈方同意捐贈 APEC 支援基金(一般用途)、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贈內容
捐贈方將於 2015 年提供乙筆 70 萬美元之捐款(以下稱本捐款)予受贈
方指定之帳戶。受贈方依照捐贈方所指定之數額,將相關捐款轉撥至其它
合適之基金或帳戶。本捐款係依據中華臺北適當及適用之法律與規範,並
在其預算許可範圍內,其中 30 萬美元將納入 APEC 支援基金(一般用途
)、30 萬美元納入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另 10 萬美元納入
APEC 政策支援小組。

捐款管理
受贈方將執行本捐款之行政及財務管理工作,並保存捐款至 APEC 支援基
金、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之所有詳細之
收入及支出項目之完整紀錄。受贈方將在捐贈方要求下,提供捐贈至前述
帳戶之本捐款所有相關執行資訊之年度審計報告及書面報告予捐贈方。

計畫核准
有關 APEC 支援基金及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捐贈方及受贈方
可徵求並接受會員體或論壇(fora)所提出之計畫案,亦可委辦相關計畫
。APEC 資深官員會議(SOM)、各委員會及次級論壇將依據雙方認定之標
準評估該等提案,受贈方並向預算管理委員會(BMC) 提出核准補助該等
提案之建議。受贈方將視需要,於向 BMC 建議補助相關提案前,適時與
捐贈方進行先期諮商。有關 APEC 政策支援小組,提案則依據其相關管理
安排處理。

年度報告
受贈方將準備 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及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之年度報告,並在過程中與捐贈方就其捐款之運用情
形密切協調。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年
度報告將送交 BMC 及 SOM 研酌,APEC 政策支援小組報告則送 PSU
理事會討論。受贈方將採行 SOM 對該年度報告之意見。

帳目審查
APEC 支援基金(包含 APEC 支援基金人類安全子基金)帳目及年度報告
,將由受贈方審計人員每年進行查核。審計人員報告及年度報告將送交
BMC 及 SOM 研酌。受贈方將採行必要步驟,納入及修正 BMC 及 SOM
針對年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之意見。APEC 政策支援小組帳戶則依據其
相關管理安排進行查核。

捐款認可
APEC 將於相關會議、報告及新聞稿中具體說明中華臺北本次之捐款。

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簽署日生效,其中全部或部分條文得於締約任一方在提
出書面通知 30 天後終止。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捐贈方承諾仍將支付
之前已承諾在本瞭解備忘錄下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經費。受贈方將於收到
書面通知後 30 天內退還任何尚未承諾使用之款項予捐贈方。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5 年 9 月 6 日,在宿霧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


中華臺北代表 APEC 秘書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徐大使佩勇 Dr Alan Bollard
中華臺北 APEC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資深官員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
司長

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楊淑媚 Denis Hew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APEC 政策支援小組主任
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