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APEC)支援基金子基金:供應鏈連結子基金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中華臺北 APEC 資深官員外交部國際組 織司司長周台竹大使、見證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張俊福與 APEC 秘 書處代表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Dr Alan Bollard、見證人 APEC 秘書處 幕僚長Irene SIM 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4 年 5 月 13 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締約方
捐贈方:中華臺北
受贈方:亞太經濟合作(APEC)秘書處

本瞭解備忘錄目的
捐贈方願意提供資金,以協助 APEC 經濟體,特別是開發中經濟體之能力
建構計畫,使其等得以克服提升供應鏈效能與促進供應鏈連結時所遭遇之
困難。基此,捐贈方同意設置 APEC 支援基金下之供應鏈連結子基金(以
下稱子基金),以達上述目標,並將優先提供給有益於開發中經濟體之計
畫。子基金之管理安排詳列於附件一(以下稱管理安排)。

捐贈內容
捐贈方將提供乙筆 20 萬美元之一次性捐款予受贈方在本瞭解備忘錄項下
之各項計畫。捐贈方將撥付 20 萬美元至受贈方指定之帳戶。依據本瞭解
備忘錄下述之「終止條款」,上述捐款由撥付當日迄至「管理安排」中所
訂定之子基金終結日止,均可供本瞭解備忘錄所指定之各項計畫使用。

捐款管理
受贈方將收取捐款總額之百分之二作為一次性管理費,以管理子基金,並
於收到捐款後將上述管理費轉撥至 APEC 行政帳戶。
受贈方將保存捐款所有詳細之收入及支出項目之完整紀錄。

計畫核准
締約雙方可透過 APEC 支援基金程序(附件二)徵求並接受會員體或論壇
(fora)所提出之計畫案,亦可委辦相關計畫。受贈方將依據雙方認定之
標準評估該等提案,並向預算管理委員會(BMC) 提出核准補助該等提案
之建議。

APEC 支援基金帳目審查
APEC 支援基金帳目將由受贈方審計人員進行查核。

年度報告
受贈方將準備 APEC 支援基金之年度報告,並在過程中與捐贈方就其捐款
之運用情形密切協調。該報告將送交 BMC 及 APEC 資深官員會議(SOM)
研酌。受贈方將採行 SOM 對該年度報告之意見。

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之全部或部分條文可於締約任一方在提出書面通知 30 天後
終止。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捐贈方承諾仍將在捐贈款項額度內,支付
之前已承諾在子基金下業經核准補助之計畫經費。受贈方應於收到書面通
知後 60 天內退還任何尚未承諾使用之款項予捐贈方。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


中華臺北代表 APEC 秘書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周大使台竹 Dr Alan Bollard
中華臺北 APEC APEC 秘書處執行長
資深官員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
司長

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張俊福 Irene SIM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APEC 秘書處幕僚長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