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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度假打工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及四月十日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代表 李南陽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柯華齊於臺北及布拉提斯拉瓦簽 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參與雙方)

為強化雙方之友好關係,

以及便利斯洛伐克與臺灣青年人之入境與活動,

在互惠的基礎與符合斯洛伐克及臺灣各自國內法令條件之度假打工計畫(
簡稱計畫)下,

爰達成下列共識;

1.參與雙方將依各自法令,對提出申請並合乎下列條件之年輕人,核發自
首次入境起,居住 12 個月效期之多次入境簽證:
a)以度假為主要目的,工作及學習僅係次要目的;
b)申請時年齡介於 18 (含)至 35 (含)歲;
c)未攜帶眷屬隨行;
d)持有斯洛伐克或臺灣核發之有效護照,依本瞭解備忘錄規定,護照自
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之日算起,至少需有 18 個月效期;
e)持有回程機票或有足夠購買機票之財力;
f)依權責機關之要求,有足夠之財力維持其在此期間之生活;
g)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
h)繳納相關簽證費用;
i)持有涵蓋其停留期間之醫療綜合全險;
j)符合斯洛伐克或臺灣所要求之健康及人格要求;
k)以往未曾參與本計畫;
2.符合參與雙方法律要求之年輕人,應向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斯
洛伐克臺北代表處提出申請,所簽發進入斯洛伐克或臺灣之多次入境簽
證。斯洛伐克核發之簽證效期最長為 12 個月。斯洛伐克參與計畫之青
年,最初將先獲發效期 6 個月之簽證,在該簽證仍有效之情況下,得
再延長 6 個月。
3.參與之年輕人僅能受惠本計畫一次,其停留期間不得超過核准之 12 個
月上限,且在該期間內的停留目的,亦不得變更。
4.基於本瞭解備忘錄,獲核發簽證之年輕人,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從
事支薪工作,惟在停留期間僅能從事臨時性質之工作,且總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 6 個月。
5.參與之年輕人就學或接受訓練課程之總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6.參與之年輕人應遵守當地國之法律規範,同時不得從事任何違反本瞭解
備忘錄之工作或進修。
7.參與雙方得依各自之國內法,拒絕按本瞭解備忘錄提出之任何特定簽證
申請。
8.參與雙方得依各自之國內法,拒絕被視為不受歡迎人物之年輕人,進入
斯洛伐克或臺灣,或將已經根據本計畫獲得簽證者,自斯洛伐克或臺灣
驅逐出境。
9.本計畫參與人數計算方式,將自本瞭解備忘錄生效起算至當年年底,之
後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計算。
10. 斯洛伐克及臺灣,每年各不超過 100 人可參與本計畫。
11. 參與雙方將基於互惠原則,以換函方式,修訂每年獲准參與本瞭解備
忘錄之申請名額。
12. 本瞭解備忘錄得隨時經由雙方以書面同意修正之。
13. 本瞭解備忘錄自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
14. 任一參與方於至少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前,本瞭
解備忘錄持續有效。
15. 任一參與方得於至少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暫時中止
依本瞭解備忘錄申請(簽證)。
16. 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或暫時中止,將不影響已依本瞭解備忘錄獲准參與
本計畫之年輕人。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2014 年 4 月 15 日於臺北及 2014
年 4 月 10 日於布拉提斯拉瓦簽署。


駐斯洛伐克臺北 斯洛伐克經濟文化
代表處 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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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陽 柯華齊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