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促進貿易暨投資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 松煥、見證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昭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代表白熙禮、見證人菲律賓貿易暨工業部次長 Ponciano C. Manalo, Jr. 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為備忘錄)由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
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為參與雙方)簽訂;

參與雙方重申應加強臺菲雙邊經濟關係,以及確定促進臺菲貿易及投資活
動之重要性;

參與雙方在開拓相關之海外市場方面,擁有類似的目標,即對中小企業開
拓海外市場,促進貿易提供協助;

參與雙方確認透過共同努力合作以促進貿易及投資之利益。

爰達成下列瞭解:
一、目的
本備忘錄之目的係建立參與雙方間互利之貿易及投資合作夥伴關係。
二、合作範圍
2.1 交換資訊: 參與雙方為互利,將對各自經濟體之商業機會、貿易
及投資相關資料、市場及技術交換資訊。
2.2 聯合活動:參與雙方將舉辦聯合活動,以促進貿易及投資機會。
(1)在共同有興趣產業,進行市場研究。
(2)在執行備忘錄過程中,若有需要可召開會議。
2.3 參與貿易展覽:參與雙方在適當情形下,將參加由另一方籌組之
國際貿易博覽會/展覽會。
(1)貿易服務攤位交換。參與雙方將協助另一方之推廣活動,例如
透過提供免費攤位展示產品。
(2)參展商交流計畫。參與雙方在適當時機下,將邀集參展商參與
另一方之國際展覽。
2.4 參加貿易訪問團:參與雙方在另一方之代表團訪問時,將推廣貿
易訪問團交流,以及協助促成商機媒合。
2.5 參加投資推廣活動:參與雙方在適當情形下,將參加另一方舉辦
之投資研討會、會議及論壇。
2.6 運用電子媒體:參與雙方將鼓勵使用電子媒體,以支持參與雙方
之貿易及投資推廣活動。
三、執行機構
參與雙方指定以下作為本備忘錄之執行機構:
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投資業務處或其繼任機關(單位);及
菲律賓貿易暨工業部產業促進群。
四、生效
本備忘錄自參與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2 年,並自動續約
,除非任一方於有效期屆滿至少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
五、修正
本備忘錄得經參與雙方以書面同意方式進行修正、補充或修改。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 2 份,於 2014 年 10 月 24 日在臺北簽署。


駐菲律賓 駐臺北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林松煥 白熙禮
代表 代表

見證: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卓士昭 姓名:Ponciano C. Manalo, Jr.

職稱:政務次長 職稱:次長

單位: 單位:
中華民國經濟部 菲律賓貿易暨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