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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關於認證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紐西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吳建國 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代表范希蕾於臺灣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五日生效

 
咸認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為促進貿易便捷化之目的,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
)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NZCIO) (以下稱為「參與雙方」)針對認證合
作達成以下協議:

承認:

彼此在友誼架構下以及符合特定合作領域之意願,加強技術合作以達成雙
方共同興趣及利益。

共同利益可適時經由人員互動、資訊交流、評鑑合作、訓練及其他合作形
式達成。

就技術合作發展強韌連結以及緊密、長遠之關係所帶來之優點。

依據其所屬管轄範圍之現行法律及法規,參與雙方對以下認證合作事項達
成瞭解:

第一條 執行機構
將由紐西蘭國際認證(IANZ)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執行本協議(以下稱為「執行機構」)。
第二條 定義
TAF 係唯一代表臺灣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與亞太實
驗室認證聯盟(APLAC) 相互承認協議(MRAs)、國際認證論壇
(IAF) 與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 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MLAs)的認證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1.依國際相關標準及相關政府法規,運用同儕評鑑專家,對實驗
室、檢驗機構、驗證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能力試驗執行
機構及其他符合性評鑑機構提供全方位認證服務;
2.建構臺灣健全的符合性評鑑架構環境,並與國際組織、其他認
證機構建立雙邊及/或多邊合作關係以促進貿易,以及
3.透過認證提供符合市場需求及政府權責機關法規指定要求的認
可符合性評鑑服務,保護臺灣社會利益及其福祉。
IANZ 係唯一獲紐西蘭權責機關授權執行下列業務的認證機構:
1.於技術能力、品質管理與符合性評鑑範圍提供認證、評鑑、訓
練及諮詢服務。
2.對測試與校正實驗室、檢驗機構、參考物質生產機構、能力試
驗執行機構及所有其他符合性評鑑機構(驗證機構除外)提供
認證服務,並運用國內及國際科學社群之同儕技術評審員;
3.透過承認通過認證之可靠實驗室測試、校正與檢驗等支持生活
品質與外銷市場的服務,來保護紐西蘭社會之利益,以及
4.透過協助其他管轄區域發展技術基礎設施、認證活動與組織實
力,對有意願管理其技術能力的機構提供國際認證、評鑑、訓
練與諮詢服務。
第三條 指導方針
參與雙方共同決定以下指導方針作為本協議之核心以增進雙方友
誼及合作,並將於任何時候作為執行機構間之關係,包括:
1.對參與雙方彼此經驗之清楚認知;
2.認知彼此有意願分享符合共同利益之知識及經驗;
3.願意相互支持參與雙方對應之技術架構;
4.促進臺灣與紐西蘭間的穩健雙邊貿易,以及
5.加強認證在支持權責機關政策所扮演之角色,尤其是合適之風
險管理策略方面。
第四條 政策與策略
參與雙方共同決定執行機構間將實行以下政策與策略:
1.攜手促進提升臺灣與紐西蘭認證使用者及權責機關對於獲認證
機構的產出具有信心;
2.共同合作以擴大 ILAC 及 APLAC 之 MRAs 之效果;
3.共同處理可能影響 MRAs 信心之事件;
4.共同迅速解決彼此關切之技術議題,以及
5.共同發展臺灣與紐西蘭權責機關對彼此認證系統更好之瞭解。
第五條 正式聯絡機制
參與雙方共同決定維持一個聯絡機制俾利執行機構間簡單、明瞭
的溝通,以促成及確保本協議之效果。
第六條 可能合作範圍
參與雙方共同決定以下未來合作範圍。
1.技術合作
i.認證/技術文件及其他相關資訊之交流;
ii.針對與評鑑相關之能力及方法進行共同研究;
iii.在符合彼此興趣之領域發展聯合認證計畫;
iv.在相關領域進行人員交流(包括計畫性的安置)以培植知識
移轉,以及
v.提供彼此管轄範圍內認證領域新發展之資訊。
2.能力試驗
i.分享認證中運用能力試驗之經驗及資訊。
3.訓練
i.適當時,合作研究訓練需求及開發支持認證之訓練課程。
4.相互承認優良實驗室操作(GLP) 符合性監控計畫
i.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規範對彼此 GLP 符合性
監控系統進行評估,據以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以促成對方經
濟體之權責機關接受符合 OECD 之 GLP 要求所出具之數據

5.其他可能範圍
i.視需要,進行聯合評鑑,以及
ii.找尋共同關切技術之領域的解決之道。
第七條 協議契約
特定領域之合作內容將於啟動任一計畫或活動前透過雙方執行機
構之「協議契約」以書面決定。任何特定計畫需在符合雙方意向
、財務可取得性、資源可取得性以及雙方執行機構同意的條件下
方能實施。
在此種情況,各執行機構將於其機構內指定一個聯絡窗口,俾利
彼此間溝通之效率及效果。
協議契約的執行進度將於每 2 年舉辦一次的本協議檢視之際審
查。
第八條 保密性
除非另行共同決定,執行機構應對本協議內所有資訊及交換文件
負保密責任。所有參與合作之人員均應簽署保密聲明。
第九條 協議效期及終止
本協議自參與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本協議持續有效,除非參與一方以 90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
在此情況下,任何共同業務將依相關協議契約所訂完成工作。
本協議於簽署後每 2 年進行正式審查,並可在雙方書面同意下
隨時進行修正或補充。
任何因對本協議條款之解釋或適用所衍生之差異將透過參與雙方
諮商或談判友善解決。

本協議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式兩份,於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臺灣臺北
完成簽署。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紐西蘭商工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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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國 范希蕾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