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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台北協會中小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田中光與 印度-台北協會會長趙志恆於印度新德里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十日生效

 
為鼓勵中小企業透過知識、資訊及共同合作活動之分享進行雙邊合作,駐
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以下簡稱「TECC」)與印度-台北協會(以下簡
稱「ITA 」),以下簡稱雙方,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範圍
1.雙方應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中有關中小企業之規定及雙方商定之
任何其他相關領域進行合作。
2.雙方得執行相互商定之共同活動,包括但非限於:
2.1 分享雙方中小企業計畫及所提供服務之資訊,包括但非限於

2.1.1 資本取得(貸款擔保/創業投資及小額貸款等);
2.1.2 技術協助(輔導、培訓、貿易推廣等);
2.1.3 女性企業家/業主計畫;
2.1.4 企業創新;
2.1.5 工業設計。
2.2 雙方交換以下方面之資訊:
2.2.1 雙方針對推動與鼓勵中小企業政策及倡議之有關方案;
2.2.2 中小企業融資與信用貸款政策和計畫;
2.2.3 針對中小企業設計之創新計畫;
2.2.4 提升中小企業主與潛在企業家管理技能相關培訓計畫;
2.2.5 中小企業輔導顧問之訓練計畫;
2.2.6 中小企業投資與商機。
2.3 籌辦可增進中小企業交流合作之雙邊會議。
2.4 執行雙方中小企業相關活動。
3.任一方依本瞭解備忘錄辦理之活動,均應於自有資金下執行。
對於依本瞭解備忘錄所辦理之合作活動,本瞭解備忘錄未承擔
或承諾任何資金之提供。
第二條 對口單位
雙方同意定期交流之對口單位與聯絡據點如下:
代表 TECC :
a)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
b)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代表 ITA:
a)印度-台北協會會長;
b)印度微中小企業部。
第三條 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調整或修正。
第四條 爭議處理
雙方對本瞭解備忘錄內容理解有歧異時,可透過協商友善解決。
第五條 生效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除非任一方於屆
滿 3 個月前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外,否則自動展延效
期 5 年。任一方得於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
忘錄。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印度新德里
簽署。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印度-台北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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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光 趙志恆
代表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