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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修訂自由貿易協定附件 3.04 有關精糖免關稅配額-臺薩宏 FTA 執委會第 6 號決議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 昭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次長 Luz Estrella Rodriguez 及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發展部次長 Melvin E. Redondo 於薩爾 瓦多聖薩爾瓦多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20075281 號 令公布溯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
協定)執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4.01 條第 2 項第(c) 款及第 3
項第(e) 款規定之職權,

決定

1.修訂附件 3.04 「關稅調降表」2(c),增加薩爾瓦多共和國每年輸出
至中華民國之精糖配額數量至 10,000 公噸,並維持每年輸臺粗精糖總
額 60,000 公噸;
2.宏都拉斯共和國維持每年輸臺蔗糖之配額,粗精糖總額 60,000 公噸,
其中精糖上限 5,000 公噸。
依據中華民國稅則號列之調整,原料糖及精糖稅則號列如下:
┌────┬───────────────┐
│貨名 │中華民國稅則號列(HS2002) │
├────┼───────────────┤
│原料糖 │1701.11.00 │
│ │1701.91.10 │
├────┼───────────────┤
│精糖 │1701.91.20 │
│ │1701.99.10 │
│ │1701.99.20 │
│ │1701.99.90 │
└────┴───────────────┘
本決議一式三份,中、英及西文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
為參考。

本決議將於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彼此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法律程序
之 30 日後生效。

本決議於 2015 年 11 月 10 日於薩爾瓦多聖薩爾瓦多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卓士昭
經濟部政務次長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uz Estrella Rodriguez
經濟部次長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elvin E. Redondo
經濟發展部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