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
昭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部次長 Luz Estrella Rodriguez 及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發展部次長 Melvin E. Redondo 於薩爾
瓦多聖薩爾瓦多市簽署;尚待通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20075281 號
令公布溯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本
協定)執行委員會,依本協定第 14.01 條第 2 項第(c) 款規定之職
權,
決定
1.修訂本協定附件 8.12 (a) 中檢驗與防疫檢疫措施委員會之中華民國
代表單位,該條款修訂如下:
「(a) 在中華民國方面,為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分別由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代表;」
2.本協定內容中凡提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均改為「經濟發展部
」。依據宏都拉斯共和國 266-2013 法令,宏都拉斯共和國「經濟發展
部」主管國內商業及對外貿易、出口拓銷、經濟整合以及其他原屬「工
商部」之業務。
本決議一式三份,中、英及西文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異時,以英文本
為參考。
本決議將於締約國各方通知完成必須之內部法律程序之 30 日後生效。
本決議於 2015 年 11 月 10 日於薩爾瓦多聖薩爾瓦多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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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士昭
經濟部政務次長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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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 Estrella Rodriguez
經濟部次長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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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vin E. Redondo
經濟發展部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