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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與薩爾瓦多共和國經濟部微中小型企業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及一月十七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張家祝 與薩爾瓦多經濟部部長佛羅雷斯於臺灣臺北及 San Salvador, El Salvador 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生效

 
為鼓勵微中小型企業透過知識、資訊及共同合作活動之分享進行雙邊合作
,中華民國經濟部(以下簡稱「 MOEA 」)與薩爾瓦多經濟部(以下簡稱
「 MINEC」)(以下個別稱「一方」;合併稱「雙方」)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範圍
1 雙方應依據本協定有關微中小型企業之規定及雙方商定之任何
其他相關領域進行合作。
2 雙方得執行相互商定之共同活動,包括但非限於:
2.1 分享雙方微中小型企業計畫及所提供服務之資訊,包括但非
限於:
2.1.1 資本取得(信用保證、投融資等);
2.1.2 技術協助(輔導、培訓、貿易推廣等);
2.1.3 企業創新及發展;
2.1.4 工業設計。
2.2 雙方交換以下方面之資訊:
2.2.1 雙方針對推動與鼓勵微中小型企業之政策及倡議;
2.2.2 微中小型企業融資與信用貸款政策和計畫;
2.2.3 為微中小型企業設計之創新計畫;
2.2.4 提升微中小型企業主與潛在企業家管理技能相關培訓計畫

2.2.5 微中小型企業輔導顧問之訓練計畫;
2.2.6 微中小型企業投資與商機。
2.3 籌辦雙方微中小型企業間之共同會議,以評估和交流合作機
會。
2.4 安排雙方微中小型企業相關活動。
3 任一方依本協定辦理之活動,均應於各自預算限度內執行。本
協定不會強使任一方提供相關合作活動之任何資金。
第二條 對口單位
雙方同意定期交流之對口單位與聯絡據點如下:
代表中華民國經濟部:
1.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館;
2.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代表薩爾瓦多經濟部:
1.薩爾瓦多駐中華民國大使館;
2.薩爾瓦多經濟部微中小型企業委員會。
第三條 爭議處理
雙方對本協定內容之解釋或適用有爭議時,可透過相互諮詢或友
善協商解決。
第四條 生效與終止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一方得於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終止本協定。
第五條 修正
雙方對本協定所做之任何修正,應以雙方換文方式為之。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繕製一式兩份,三種文字同一作準,倘解
釋發生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經濟部 薩爾瓦多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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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祝 佛羅雷斯
部長 部長
日期:01.17.2014 日期:05.02.2014
地點:臺灣, 臺北 地點:San Salvador, El Salvad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