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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與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間智慧財產權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及九月十三日駐英國臺北代表處代表沈 呂巡與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代表胡克定於倫敦及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 二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鑒於智慧財產之國際合作對提升產業、技術及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基於考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所承認,促進智慧財產權有效
及適當保護之需要;

瞭解本瞭解備忘錄所稱之智慧財產權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所
規範之所有權利,但不包括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及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分別代表臺灣及英國之相關主
管機關,達成以下共識並建立以下安排:

第一條
雙方主管機關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議題,例如:打擊網路盜版、專
利法調和,以及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其他國際論壇所
討論之議題等,交換彼此觀點。

第二條
雙方主管機關將就彼此智慧財產權法規及該等法規運作實務之變革,以及
重要的案例法發展交換資訊,並儘可能以英文為之。

第三條
雙方主管機關將交換官方的智慧財產權出版品,包含:期刊、政府公報及
文宣品,並儘可能以英文為之。

第四條
在資源可得性條件下,雙方主管機關將考量透過共同工作計畫,於互利領
域內擴展合作之可行性。

第五條
本瞭解備忘錄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

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本瞭解備忘錄
得由雙方共同之書面決定修正之。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 英國貿易文化辦
事處

沈呂巡 胡克定
代表 代表

地點:倫敦 地點:台北
時間:Sept. 17, 2013 時間:Sept. 13,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