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亞東關係協會代表李嘉進與公益財團法 人交流協會代表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單獨稱”一方”)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
外辦事處協議書》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再次肯認專利保護之必要
性,乃鼓勵技術創新及加速經濟發展之要因。咸認為因應經濟全球化背景
,對於專利保護之需求顯著,適切處理日益增多的國際專利申請之必要性
相對提升。認知到對於相互提出申請的申請人,確保其高品質、迅速與低
價格之專利保護之重要性。咸認根據《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附錄 1C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稱優先權證明文件),經由作為主張優
先權基礎的專利申請案謄本電子交換,不僅減少申請人優先權證明文件申
請費用,且適時將優先權證明文件提供第二申請機關,俾利加速作業,為
申請人帶來利益。期望進一步在全球專利領域之合作上扮演重要角色,為
取得彼此相關主管機關對以下所列事項的必要同意而相互合作:
1.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 即將開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的基本概念為雙方相關主管機關間,透過電子傳輸進行發明專利和新型
專利申請之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
2.在完成所有必要安排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將於 2013 年開始。
3.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實施文件須於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開始
前完成。
4.本瞭解備忘錄與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實施文件將被定期檢討,並
可應任一方之要求,經雙方同意而進行修改。
5.本瞭解備忘錄於簽署日生效。
6.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由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雙
方代表於 2013 年 11 月 5 日於臺北簽署。


亞東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交
流協會

李嘉進 大橋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