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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為強化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之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與公益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雙方」),為推動臺
日產業合作,就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以下簡稱「臺日搭橋計畫」),
加強下列項目合作,雙方達成共識。
1.雙方為了促進臺日之間的經濟交流,就貿易、經濟等相關之廣泛領域,
加強資訊與意見交換,更進一步建構緊密合作關係而努力。
2.雙方為達成上述目的,以促進臺日搭橋計畫為重點而努力。
3.雙方以互利互惠,有效且務實,彈性且迅速的原則下,尊重彼此的企業
利益與市場機制,為促進臺日搭橋計畫,定期召開會議,為落實合作專
案而努力進行意見交換。
4.雙方為推動臺日搭橋計畫,強化中小企業及臺日之地方專案合作關係為
重點而努力。
5.雙方為推動臺日搭橋計畫,不僅以製造業為對象,亦需加強服務業等廣
泛的產業領域之合作關係為重點而努力。
6.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起開始實施。
7.若任何一方要終止本備忘錄時,至少需要 3 個月前預先告知他方,並
以書面正式通知,若無則視為繼續。
8 本備忘錄範圍,包含本文及其附錄,以中文及日文各繕二份,兩種文字
版本同一作準,雙方代表於 2012 年 11 月 29 日在臺北簽署。

亞東關係協 公益財團法人交
會會長 流協會會長

廖了以 大橋光夫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為強化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之合
作備忘錄之附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簡稱「雙方」)為促進臺日
產業合作搭橋計畫,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
1.雙方就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之有關專案的認定進行協商。有關專案的
認定考量下列項目:
(一)企業之間等可進行之合作項目,由企業之間等進行推動之。
(二)需要雙方相關單位支援之專案為優先。
2.雙方需進行臺日產業合作搭橋計畫之各專案的後續追蹤,於經濟貿易會
議等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