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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愛爾蘭代表處與愛爾蘭移民暨化署間打工度假計畫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愛爾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駐愛爾蘭代表處代表曾厚仁與愛爾蘭移民 暨歸化署署長瓦特斯(Noel Waters) 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生效

 
「打工度假計畫」(Working Holiday Programme) 之設計主要係為促進
愛爾蘭與其他國家及領域實體文化及生活方式的相互瞭解。以此計畫進入
愛爾蘭必須事先獲發授權書,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以透過「愛爾蘭移民暨歸
化署」(the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網站申
請。

申請要件
申請人必須
(a)持有參與本計畫國家或領域實體核發之護照。
(b)申請時年齡介於 18 歲(含)以上、30 歲(含)以下。
(c)向發證官員確證申請者參與此項計畫之主要目的係前來愛爾蘭度假
,打工僅係附帶之次要事項。
(d)眷屬不得申請依親隨行,除非其眷屬亦申請並獲發「打工度假授權
書」(working holiday authorisation)
(e)持有有效之返程或離開愛爾蘭國境之機票,以及至少 2,500 歐元
生活費用之財力證明。或者持有足以支應生活所需及購買離開愛爾
蘭國境機票至少 4,000 歐元之財力證明。
(f)具有私人醫療保險,其保險範圍必須含括停留愛爾蘭期間住院及送
返等之任何醫療照護費用。
(g)未曾以打工度假身分在愛爾蘭停留。
(h)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參與者的權利
本計畫參與者停留愛爾蘭期間可從事與其前來主要目的不同之臨時性工作
,亦可參加不超過 6 個月以上之教育及訓練課程。

參與者的限制
本計畫參與者在愛爾蘭期間不得從事長期雇用性質之工作。

通則
(a)根據本計畫愛爾蘭每一曆年最多核發 400 件打工度假授權書,獲
核發者必須於該授權書核發之日起 6 個月內入境愛爾蘭。
(b)獲核發打工度假授權書者如擬在愛爾蘭停留超過 90 天必須於入境
後向移民警察局辦理登記並繳交註冊費。
(c)依本計畫入境者最長可自初次入境起在愛爾蘭停留不超過 12 個月
,且不得延長停留期限。
(d)依本計畫入境者必須遵守愛爾蘭之法律及規定。
(e)愛爾蘭主管機關保留拒絕申請之權利。
(f)愛爾蘭主管機關得依據法律拒絕打工度假參與者入境者及予以遣返

(g)愛爾蘭主管機關保留依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移民等因
素臨時暫停全部或部分計畫之權利。任何前述暫停或其解除將會立
即以書面通知相關權責機關。

生效與終止
愛爾蘭主管機關將通知參與本計畫的國家或領域實體己完成正式實施此計
畫之內部程序要求,反之亦然。
本計畫之兩造均得於終止計畫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本計畫全面或部分終止或暫停將不影響任何持有打工度假授權書者依照移
民法規及政策進入且(或)停留於其他國家或領域實體直至該授權書效期
截止之權利。


打工度假
曾代表厚仁本(101) 年 10 月 5 日致愛國移民暨歸化署署長 Noel
Waters 復函:

瓦特斯署長您好,
貴署 2012 年 10 月 1 日來函敬悉,內容如下:
「曾先生您好:
依據近期愛國移民暨歸化署官員與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官員之研商,本人
敬請執事代表台灣政府確認貴方願與愛爾蘭簽署一項互惠之打工度假計畫

玆檢附打工度假計畫全文,倘執事正式回覆確認台灣政府同意該計畫實施
條件,並提出符合前述條件之互惠措施,本人對此表達謝意。
本函及貴方回函,連同雙方同意實施條件之文件,將構成台愛雙方就打工
度假計畫之協議,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實施。俟此一協議完成
簽署後,本署官員將再與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官員會商執行細節。

愛爾蘭移民暨歸化署署長
瓦特斯(Noel Waters) 敬上」

本人獲授權確認我方完全同意貴方前述來函所提計畫,並同意對愛爾蘭公
民提供互惠措施,相關細節詳如附表。本人樂於確認本函併同執事 2012
年 10 月 1 日來函及其附件等,將構成台愛雙方就打工度假計畫之協議
,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實施。

曾厚仁 敬上
駐愛爾蘭代表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