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及四月十九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 表張大同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特區簽署;並自一百 年八月三日生效

 
鑒於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美代表處」)與其指定代
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有意取得此等計畫以發展
出及繼續衍生之各項資訊,並願利用交換報告與資料及贊助人員參與此等
計畫之方式與美國在台協會進行合作;

鑒於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美國核管會」)–美國在台協會(
以下簡稱「美國在台協會」)之指定代表–刻正就現有人力、物力與受撥
基金等方面進行嚴重意外事故對核子動力反應器之影響的研究計畫;

鑒於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1.在核能安全研究領域中就改進並確保國際間民用核能設施之安全目標方
面具有合作意願;
2.瞭解必須平等分享此等研究產生之資源並分擔發展此資源所需付出之努
力;
3.在過去從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依據美國在台協會與駐
美代表處(前簽署者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CCNAA)) 所簽定之嚴重
事故研究聯合協定已經進行合作。
4.均承認 2011 年 1 月 4 日所簽定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
國在台協會就核能管制與安全進行技術資訊交流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
「協議」),為期 5 年,本項合作為該協議之具體執行;

雙方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計畫合作
締約雙方依據本執行協定與在雙方各自領土上現行有效法律與規
範下同意共同於嚴重事故研究領域中進行為期5 年之合作。本執
行協定並非國際性協定且並不造成國際性之法律權利或義務。
第二條–合作形式
締約雙方之合作方式可採以下形式:
A.以技術報告、實驗數據、書信、簡訊、訪問、聯合會議以及其
他經雙方或其指定代表同意之方法進行資訊交換。
B.臨時指派締約任一方之指定代表或與指定代表之承包商至對方
指定代表所擁有或者對方指定代表資助研究之實驗室或設施。
各項指派應依個案考量,並得由雙方另予安排之人員負責聯繫

C.合作計畫之執行,包括涉及締約雙方之間分工。若合作雙方之
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認為必要時,各項計畫應依個案考量,並得
由雙方另行議定之。否則雙方指定代表得就至少本執行協定之
各項條款以書信方式完成之。
D.締約任一方使用他方或其資助研究之指定代表所擁有之設施;
設施之使用得受限於商業條款之約束。
E.若締約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希望訪問,或指派人員,或使用本
執行協定締約雙方或其指定代表以外之實體所擁有或營運之設
施時,締約雙方均瞭解必須事先取得該實體就此等訪問、指派
或使用方面之同意。
F.任何其他經過締約雙方同意之方式。
第三條–執行協定範圍
A.駐美代表處責任範圍
駐美代表處將視經費之多寡執行或提供本執行協定中所規定有
關核子反應器安全研究如下列所指定之物品與服務:
(a)提供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如附錄第 2 部分所述有關其
嚴重事故研究計畫之各項資訊。
(b)利用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之嚴重事故計畫所得之程式與資
料所衍生之報告副本、技術備忘錄與註解,這些資料可由駐
美代表處或指定代表使用。
(c)駐美代表處或其指定代表對於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所提供
之程式所作之升級、修正與更新,以及足以讓美國在台協會
指定代表進行評估之各項文件。
(d)即時取得有關駐美代表處或其指定代表因應組成本合作協定
範圍之各技術領域上之安全性研究。
B.美國在台協會責任範圍
衡量第七條所述之駐美代表處財務貢獻比例及相關經費使用度
,美國在台協會所指定之代表將執行或提供本執行協定附錄規
定有關核子反應器安全研究之物品與服務:
(a)由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收到之後立即提供所有相關技術計
畫文件之副本,例如快覽(quick-look)報告、技術備忘錄
與節要以及實驗報告。
(b)在駐美代表處經由其指定代表之請求下,提供本計劃所發展
之相關嚴重事故程式與文件,並在駐美代表處指定代表應用
這些程式與其他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於轉移至駐美代表處
時可使用之相關程式上的有限協助。
(c)准許駐美代表處指定代表所舉薦之人員參加各項技術審查會
即技術進度會議,唯以行政與會計為主之會議不在此列。
第四條–執行協定管理
A.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代表處之指定代表將各自指定一人進行本
執行協定之詳細事項之協調與決定。該等人員得於特定議題上
授權適當技術人員負責上述管理工作。受指定人員之頭銜將是
本執行協定之管理者。本執行協定下之所需通知項目均將以最
有效率之聯絡方式交由管理者處理。
B.本執行協定於第五條說明有關專利機密或特殊權益資訊方面傳
播之限制,且其他可能受限之資訊包括有與組織、預算、人事
或管理相關之事務。
C.美國在台協會與駐美代表處指定代表將致力於挑選對計畫有正
面貢獻之技術人員參加這些合作計畫。這些將長期參與之指定
技術人員將擔任本執行協定中各項計畫下之客座科學家(無支
薪),並將依需要參與進行分析與/或實驗。
D.本執行協定之締約雙方將可取得他方受指定參加本執行協定中
因其參與所衍生之各項相關計畫的技術人員所撰寫之非專屬性
報告。
E.與受指定人或受訓人員相關之安全、保險與責任等相關行政細
節將在締約雙方之人事指派協定中另行規定。
F.客座技術人員或參加計劃審查會議之人員的旅行費用、生活費
用以及薪資將由其各自所屬之組織負責。
第五條–資訊與智慧財產權之交換與使用
A.通則
基於保護受資訊提供方之國家法律與規範所保護不可對外公開
之專有與其他機密或特權性資訊之條件下,締約雙方將支持本
執行協定下所提供或交換之資訊做最廣泛之傳播。協議第三條
所述之資訊交換與使用條款(含附錄:智慧財產權與其參照之
專利性質之其他權利的保護與傳佈)適用於本執行協定。
B.其他考量事項
1.本執行協定所述之任何事項皆不可妨礙締約任一方於不受他
方之限制下使用或傳播從本執行協定以外之來源取得之資訊

2.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執行協定之下所傳播之所有美國在台協
會指定代表的電腦程式均視為是特權性資訊,並應由美國在
台協會指定代表依照此等資訊保護之,且駐美代表處之指定
人員亦應以此方式對待之。尤其這些程式在傳播前應受本條
之條款所管轄,唯例外情形為這些程式不需標示有限制性代
號。電腦程式應以物件與來源形式以及紀錄於任何媒介上之
現況受本保護條款管轄。
3.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之電腦程式與本執行協定之下其他相
關分析技術以及此等程式或技術之改進、修改或升級等均為
反應器與設施系統安全研究與執照核發之目的所進行、且在
沒有美國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事前同意之下將不會用於商
業用途或其他與反應器安全研究相關之利益方面。
4.本執行協定所准許之各項程式使用包含與締約雙方指定代表
,或雙方可協助管理者與設施人員評估設施安全性、分析營
運事件與作業人員訓練之承包商所進行之反應器安全領域之
研究與分析方面之相關使用。容許分析的特定範例有設計基
準事故(例如冷卻水流失事故分析)、預期暫態分析、事故
管理與緊急操作程序、環路半水位操作分析、機率風險評估
標準分析、功率提升與燃料再裝填以及嚴重反應器事故。

電腦程式使用限制包括(1) 用於開發新反應器之分析以及
(2) 支援由美國在台協會所代表之權力範圍中之功率提升
與燃料再裝填之分析,但由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之下屬單
位所進行者除外。

5.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之電腦程式與其他相關分析技術不可
直接或間接對外公開以取得與核能設施之建造或維修相關之
合約,且對外公開亦不得暗示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為任何
特定分析或技術作背書。
6.在本執行協定之下所公佈之所有報告與會議均將以英語為之

第六條–資訊爭議與保證
A.任何一方依此協定提供資訊給他方時,其資訊應力求正確。然
而依本協定,應用與使用任何交換傳遞資訊之責任應屬接受資
料之一方,傳送資料之一方不保證所傳資訊適用於任何特定之
用途或應用。
B.美國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不保證其任何程式或其他分析技術
有能力或適合以任何一種方式執行任一特別目的,或完成任一
特別工作。美國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對使用本協定提供之程
式或其他分析技術所可能產生之任何形式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C.依本執行協定所進行之合作不得違反雙方司法管轄區域之法律
與規定。任何因本執行協定之解釋或執行所引起之爭議應經由
雙方同意解決之。
第七條–財務考量
A 所有執行本執行協定之成本應由產生該項成本之締約方負責,
但締約雙方特別同意者除外。締約雙方均瞭解締約雙方執行其義
務之能力均受限於可用經費多寡。此外締約雙方亦瞭解此處所同
意之各項條款均代表根據於簽約時有關締約雙方資源與成本之最
佳瞭解所做出之可行承諾。
B.除第三條 B 款所述之實質技術貢獻以外,駐美代表處將針對
本執行協定中所包含有關美國在台協會與其指定代表所參與之
計畫提供財務支援。駐美代表處將於簽署本執行協定時透過美
國在台協會提供每年美金 5 萬元整以持續參與「嚴重事故研
究合作計畫」。此項付款將以年費方式於本執行協定執行期間
,每年支付美金 5 萬元整。
第八條–最終規定
A.本執行協定於簽署後開始生效,效期五年,而前提為基本協議
將予以延長。本執行協定得透過雙方管理者之間書信往來進行
修改或延長時效。
B.締約雙方於簽署本執行協定時均瞭解在完成各項工作時應合理
容許正常的延遲時間。締約雙方有權於協定結束日期之後繼續
使用本執行協定下所提供之資訊;但除非雙方以書面同意以外
,本執行協定中有關專有機密或特權性條款所保護或受資訊公
開限制所管轄之所有資訊均應無限期保護之。
C.任一方若欲終止本執行協定,至少須於預定終止日前 180 日
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未提出終止之一方有權決定本執行協定之
終止是否會影響該方於本執行協定中所應享有之權益。如有前
述情形時,雙方應經由協商以取得平等之解決。
D.本執行協定之任一方均保留修改或增加於協定第三條所訂定之
範圍中所述特定活動之權利,唯其更動須有另一方管理者之書
面同意。
E.若締約任一方與本執行協定相關之研究計畫部份大幅刪減或結
束時,則第三條所述之技術範圍得依照締約雙方之同意進行修
改以取代對等計畫興趣之研究。

為此,締約雙方特於本執行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張大同 施藍旗
副代表 執行理事
2011 年 8 月 3 日 2011 年 4 月 19 日
華盛頓特區 華盛頓特區


附錄
第一部分 美國在台協會指定代表嚴重事故研究計畫
■整合型嚴重事故分析程式
- MELCOR 程式開發、評估與維護
- MELCOR 程式驗證計畫(MCAP)
- MELCOR 程式研習會
- MELCOR 之 SANP 外掛程式
■嚴重事故研究合作計畫(CSARP) 年度審查會議
■象徵性核能分析套件(SNAP)。SNAP 是一項圖形使用者介
面,目前所提供之計算環境具備前處理器能力可協助使用者
進行 MELCOP 輸入桌面的開發與執行程式。套件中會提供
SNAP 與 MELCOR 的外掛程式,此外也會在執行協定期間提
供 SNAP 的後續升級以及相關文件。

附錄
第二部份 駐美代表處嚴重事故研究計畫
■嚴重事故程式
- MELCOR 分析模型改良版
- MELCOR 模型確認與驗證
■嚴重事故程式經驗
- 從分析台灣核能電廠所得之經驗
- 嚴重事故管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