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黃大使聯昇致巴拉圭外長拉科納達照會(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巴拉圭大使館大使黃聯昇與巴拉 圭共和國外交部長拉科納達於亞松森簽換;並自九十九年四月八日生效

 
公元 2010 年 4 月 8 日於亞松森

拉科納達部長閣下:
謹向閣下致意並敬告貴部本(2010)年 2 月 17 日第 VMRE/DGPM/DCI/
N°165/10 號照會敬悉。為增強與巴拉圭之雙邊合作,透過中華民國駐巴
拉圭技術團,雙方政府於 1973 年 2 月 15 日簽署「中華民國政府與巴
拉圭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並於 2007 年 2 月 9 日及 4 月
10 日以外交換文方式修改雙方於 1973 年 2 月 15 日之外交換文協定
。倘巴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政府建議前揭外交換文協定修正如下:

一、中華民國政府依照 1973 年 2 月 15 日兩國政府簽訂之「技術合作
協定」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派遣技術團赴巴拉圭
,該團工作將構成兩國間技術合作計畫之一部分,並依上開協定之規
定執行之。
二、技術團得實施之技術合作計畫類別如下:
(一)農園藝、畜牧、農畜產品加工或農企業經營推廣。
(二)水產養殖計畫
(三)公共衛生及醫療合作計畫
(四)經貿(工業區)合作與推廣
(五)資訊、通信或科技合作
三、技術團得在兩國政府同意之地區,從事前條技術合作計畫類別之試驗
與示範。
四、技術團因計畫收獲之農產品,得保留合理部分供技術團本身消費及作
為樣品與種子之用。技術團計畫產品銷售所得資金僅能用於支援該項
計畫,以持續計畫推展。此項所得資金歸巴拉圭共和國政府所有,惟
得設立專戶由技術團在中華民國大使館及巴拉圭共和國農牧部共同監
督下運用,並由雙方協商訂定管理細則據以執行。每年技術團應提出
使用此項基金之工作計畫及預算經巴拉圭農牧部及中華民國駐巴拉圭
大使館核准後執行。

上述建議倘荷外長閣下同意,則本照會及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
間之協議,並自閣下覆照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黃聯昇(親簽)
此致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
拉科納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