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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檢驗局與沙烏地標準度量衡品質局技術合作計畫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及一月十日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博士與沙 烏地標準度量衡品質局局長 Mr.Nabil A. Molla 於台北市及 Riyadh 簽署;並自一百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前言:
臺灣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在加強技術合作及促進貿易方面有鑑於雙方相互
利益,標準檢驗局(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簡稱 BSMI) 與沙烏地標準度量衡品質局(Saudi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Quality Organization,簡稱 SASO) (以下簡稱「雙方
」)同意重訂並延長於技術合作計畫內規定之所有標準化領域方面之合作


基於雙方之共同意願,簽署技術合作計畫如後:

1.由局長陳介山博士代表位於臺灣臺北之標準檢驗局(BSMI)
2.由局長 Nabil A. Molla 先生代表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利雅德之沙烏地標
準度量衡品質局(SASO)

雙方之技術合作如下:

第一條 BSMI 應於下列領域協助 SASO:
1.相關標準化活動,包括標準制訂及實驗室、度量衡、校正與符
合性評估程序等領域。
2.依 SASO 訂出之計畫在臺灣或沙烏地阿拉伯代訓其人員有關標
準化項目,尤其是度量衡、電子、電氣、機械與建築產品、紡
織及品質管制等項目,此訓練計畫須經雙方事先協調。BSMI
須負擔 SASO 人員在臺灣受訓之訓練設備、國內交通及住宿等
費用, 機票及出差旅費由 SASO 支付。
3.參與籌備沙烏地阿拉伯於其國內及國外所舉辦有關標準化領域
之座談會、研討會及訪問事宜。
4.有關雙方核發符合性證書及品質標誌相互承認領域的合作。
5.支援 SASO :
a)評估沙烏地標準相對臺灣標準或其他國際標準之同等性,以
及確認沙烏地阿拉伯國家之地區性差異。
b)向臺灣出口商宣導以及使其瞭解沙烏地標準。
c)提供有關詐欺或不誠實之出口商資料。
d)若有需要,SASO 得請求 BSMI 依據雙方同意之條款對特定
管制產品、出口商及/或檢驗地點提供檢驗或其他技術服務

第二條 BSMI 應視 SASO 所提之標準化相關領域需求及考量經費許可下
,指派短期專家赴沙與 SASO 共同工作。
第三條 BSMI 所挑選之專家須經 SASO 同意始得上任,SASO 有權要求
更換不適任之專家。
第四條 SASO 每年度依據合作計畫執行撥付足夠經費,供本合作計畫之
下列事項使用:
1.相關支援事項(技術人員、秘書、翻譯員、司機及其他人員)

2.提供交通費用、辦公室傢俱、文具、設備、儀器、試驗材料,
以完成本合作計畫述及之研究工作及義務。
3.提供附傢俱之房舍、當地交通、根據沙國醫藥規定在政府醫院
之醫療。
4.依據BSMI 需求,SASO 支付必要之金額,俾執行本合作計畫所
需之其它必要費用。
第五條 所有赴沙專家之工作時數與 SASO 之政府工作時數相同。
第六條 本合作計畫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動續約,除非其中一方提出異議

第七條 1.在任何情況下,如 BSMI 無法依時執行本合作計畫,應以書面
通知 SASO 。
2.任一方若認為本合作計畫無實際效益,或受制於環境因素,應
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終止本合作計畫。
第八條 本合作計畫用於取代並終止先前簽署之下列相關協議:
1.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技術合作計畫,1988 年 8
月 10 日簽署。
2.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技術合作計畫,1991 年
10 月 22 日續約簽署。
3.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技術合作計
畫,1994 年 12 月 3 日續約簽署。
4.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技術合作計畫,1998 年 2
月 9 日續約簽署。
5.標準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技術合作計畫,2002 年 4
月 4 日續約簽署。
第九條 本合作計畫於最後簽署日起生效,並以中文、阿拉伯文及英文各
繕製 2 份,3 種文字約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倘本合作計畫之解
釋發生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代表:標準檢驗局 代表:沙烏地標準度量衡品質局
代表人:陳介山博士局長 代表人:Mr. Nabil A. Molla 局長
日期:2011 年 2 月 11 日 日期:2011 年 1 月 10 日
地點:台北市 地點:Riyad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