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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吉里巴斯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吉里巴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吉里巴斯共和國大使何 登煌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代表吉里巴斯共和國總統兼外長湯安諾於吉 里巴斯共和國首都塔拉瓦簽署;並自一百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以下稱“中華民國”)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稱“
吉里巴斯”,二者合稱“雙方”)為鞏固雙方既存友好關係,轉移開發經
驗與促進技術合作,並更新 2004 年 2 月 10 日雙方在臺北簽訂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同意簽訂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透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稱“國合會”)自
2004 年 1 月起派遣由團長、專家及技師所組成之中華民國技術團(以
下稱“技術團”)赴吉里巴斯塔拉瓦服務,並執行下列工作:
一、作物栽培與品種改良示範推廣計畫;
二、提供畜牧場改良經營管理技術;
三、提供水產養殖訓練管理與改良技術,包括虱目魚孵化技術之建立與引
進新品種;
四、改善檢疫技術以控制畜產與其他引進外來植物品種之疾病;
五、改進畜牧與漁業之飼料研發;
六、訓練吉里巴斯農民以有機堆肥栽培園藝作物;
七、協助吉里巴斯農民建立自有菜園;
八、提供綜合農場改良經營管理技術;
九、辦理當地(含外島)農漁民之各種訓練班;
十、與吉里巴斯之農漁業有關部門合作遴選適當人員適時赴中華民國參加
訓練班;
十一、提供生態農場從業人員在人工豬繁殖、作物育苗及其他相關農場需
求之能力建置、訓練課程及技術移轉。

第二條
一、吉里巴斯繼續提供位於塔拉瓦 Temaiku Suburb 2 公頃土地作為技術
團總部、團員宿舍、園藝及畜牧計畫示範用地,另續提供 Ambo 之魚
池及場所作為水產養殖站;
二、吉里巴斯將於 Temaiku 生態農場額外提供土地,以經營綜合農場。

第三條
中華民國同意
一、派遣適當專長之人員赴技術團工作,並每年自中華民國向吉里巴斯援
款中提撥 80 萬澳元予國合會,作為技術團在吉里巴斯推廣工作所用
,不足之部分,由中華民國補足;
二、負擔技術團人員往返吉里巴斯之旅費及渠等在吉里巴斯服務期間之各
項薪津及意外醫療保險費;
三、除非本協定其他條款另有規定,負擔技術團本身運作所需之經費,含
農牧示範推廣工作運作費用、電費及設備維修與修理費;
四、提供技術團車輛及必要之設備以因應工作所需;
五、提供技術團飼料、工具、種子及其他為執行計畫所需之材料;
六、確保引進之植物、動物或漁類等新品種不致破壞當地之生物多樣性,
倘引起上述情況,雙方同意共同合作消除之。

第四條
吉里巴斯同意
一、依法核發技術團成員工作許可;
二、提供技術團人員附有家具及水電設備之合適辦公廳及住所;
三、提供技術團人員之人身安全及保護,並保證接受診所及醫院之治療;
四、對技術團成員及眷屬賦予不低於其他與吉里巴斯技術合作協定下之外
國技術人員所享有之其他特權與豁免權。

第五條
一、技術團在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農畜產品及來自水產站之水產品除保留
供技術團人員所需之適當部分者外,其餘產品(含種子與飼料)經吉
里巴斯同意得出售,收入成立循環基金,由吉里巴斯與技術團共同管
理,循環基金應優先運用於發展農畜水產之技術合作計畫之支出,或
捐贈吉里巴斯之學校、非政府組織或殘障社會團體;
二、技術團執行計畫所獲得之相關資料與數據應提供吉里巴斯。發明所得
之智慧財產權歸雙方共有,未經其中任何一方之同意不得將其發明供
商業用途;
三、技術團成員應遵守吉里巴斯之相關法律;
四、技術團為執行合作計畫所需進口之機械、設備及材料,應優先自中華
民國採購;
五、技術團在符合吉里巴斯相關法規下,可招募當地雇員以協助達成任務

六、前揭當地雇員之聘用合約,不得低於吉里巴斯同階級政府人員之待遇


第六條
吉里巴斯相關部會將提供技術團合作夥伴,以便技術移轉。

第七條
技術團應與所在合作區域內經指定之對方機構及組織密切合作,並鼓勵民
間團體參加相關活動。

第八條
倘技術團成員因故不適合繼續執行其任務時,中華民國有權將其調回,另
派員接替,並負擔其調駐旅費。

第九條
技術團成員不得做出不符合本協定所規範工作之活動。

第十條
倘技術團之活動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基於善意,努力協調解決,必要
時將以政府對政府之方式,並以相同善意為之。

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繼續有效至任何一方政府於 90 日前以書面
通知另一方政府終止本協定為止。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9 日即公元 2011 年 5 月 19 日訂於吉里巴
斯共和國首都塔拉瓦。

中華民國政府 吉里巴斯共和
代表 國政府代表
駐吉里巴斯共 吉里巴斯共和
和國大使 國總統兼外長
何登煌 湯安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