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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中小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以色列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張良 任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何璽夢於 Tel Aviv 簽署;並自 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為鼓勵中小企業透過知識、資訊及共同合作活動之分享進行雙邊合作,駐
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TECO」)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
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ISECO」)

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範圍
1.雙方應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中有關中小企業之規定及雙方商定之任何其他
相關領域進行合作。
2.雙方得執行相互商定之共同活動,包括但非限於:
2.1 分享雙方中小企業計畫及所提供服務之資訊,包括但非限於:
2.1.1 資本取得(貸款擔保/創業投資及小額貸款等);
2.1.2 技術協助(輔導、培訓、貿易推廣等);
2.1.3 女性企業家/業主計畫;
2.1.4 企業創新;
2.1.5 工業設計。
2.2 雙方交換以下方面之資訊:
2.2.1 雙方針對推動與鼓勵中小企業政策及倡議之有關方案;
2.2.2 中小企業融資與信用貸款政策和計畫;
2.2.3 針對中小企業設計之創新計畫;
2.2.4 提升中小企業主與潛在企業家管理技能相關培訓計畫;
2.2.5 中小企業輔導顧問之訓練計畫;
2.2.6 中小企業投資與商機。
2.3 籌辦可增進中小企業交流合作之雙邊會議。
2.4 執行雙方中小企業相關活動。
3.任一方依本瞭解備忘錄辦理之活動,均應於自有資金下執行。對於依本
瞭解備忘錄所辦理之合作活動,本備忘錄未承擔或承諾任何資金之提供

第二條
對口單位
雙方同意,雙方定期交流之對口單位與聯絡據點將如下列:
代表 TECO :
a)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b)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代表 ISECO:
a)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b)以色列工業貿易勞工部中小企業處處長。
第三條
生效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生效,任一方得以 90 日之事前書面通知另一方後
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一式兩份,以英文作成,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在 Tel
Aviv簽署。

駐台拉維夫台 駐台北以色列
北經濟文化辦 經濟文化辦事
事處 處
代表人:張良任 代表人:何璽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