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夏立言與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蘇哈鐸諾於臺北簽署;並自九十九年一
月十九日生效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以下簡稱雙方
),
立下書面之合作計畫俾規範彼此間之合作夥伴關係;
依據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以及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
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於 2006 年所簽署臺、印尼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和之
精神及規範,雙方同意共同執行推動中小企業之一鄉鎮一產業農企業發展
與現代化之合作計畫;
基於本合作計畫書內之承諾,雙方依據下列條款明文申明彼此間之合作夥
伴關係:
第一條 目的
a.促進印尼農企業經營,以及合作社與中小企業之發展。
b.促進有關一鄉鎮一產業農企業,以及合作社與中小企業領域之
相互諮詢,技術經驗與知識交流。
第二條 合作領域
a.高經濟價值農園藝作物之開發。
b.農企業經營人力資源之發展。
第三條 合作地點
印尼具發展高經濟價值農園藝作物及一鄉鎮一產業潛力之地區。
第四條 合作方式
a.在具發展高經濟價值農園藝作物及推動一鄉鎮一產業潛力之地
區,選定合適地點設立農企業經營推廣中心,作為示範推廣、
教育訓練、產品調理、倉儲物流之場所。
b.協助有關高經濟價值農園藝作物品種及技術之開發引進、示範
推廣及生產輔導。
c.對農業團體及合作社進行訓練,協助規劃產品行銷策略與輔導
產品儲運銷售。
d.農企業經營人才之培訓。
e.辦理一鄉鎮一產業農企業活動、技術訓練課程、研討會及參訪
。
第五條 機制
a.自本計畫書生效日起,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員進駐合作地
點執行計畫。
b.雙方在有潛力發展高經濟價值農園藝作物地區建立一鄉鎮一產
業農企業合作社與中小企業經營模式。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a.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遣專家/專業人員負責執行計畫業務,
並提供包括第一次種植之生產材料以及產銷技術之輔導。
b.印尼提供設立農企業經營推廣中心之辦公室及示範農場基地,
並指派配合人員協助計畫推動。
第七條 諮商及檢討會議
雙方應依下列條款,每年至少共同舉行一次諮商及檢討會議:
a.檢討及報告合作計畫之進度。
b.合作項目調整之規劃與協調。
第八條 爭端解決
任何執行此合作計畫書所引發之歧見及爭端,應由雙方依據駐印
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於 2006 年
簽署之「臺、印尼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精神予以解決。
第九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a.本合作計畫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6 年。
b.本合作計畫書之修正須經由雙方協商、確認同意。
c.本合作計畫書得由任何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隨時
終止。
下列被授權之署名人簽署本合作計畫書。
2010 年 1 月 19 日於臺北以英文簽署。
夏立言 蘇哈鐸諾
代表 代表
駐印尼臺北經 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 濟貿易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