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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智慧財產局與捷克工業財產局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捷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臺灣智慧財產局代表局長王美花與捷克工 業財產局代表局長 Josef Kratochvi 於布拉格簽署;並自九十九年九 月十三日生效

 
臺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女士依據 2007 年 11 月 28 日經濟部經人字
第 09603523230 號任命令代表臺灣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 TIPO) ,與

捷克工業財產局局長 Josef Kratochvil 先生依據規範捷克工業財產局且
第 1 條授權其局長代表該局之 1992 年 12 月 20 日第 14 號/1993 關
於工業財產權保護措施條例代表捷克工業財產局(以下簡稱 IPO CZ) 。

考量依據 1998 年 11 月 4 日頒布,2002 年 7 月 7 日修正之智慧
財產局組織條例賦予 TIPO 保護與推廣工業財產之任務,

考量依據 1992 年 12 月 20 日第 14 號條例第 1 條及第 2 條賦予
IPO CZ 保護與推廣工業財產之任務,

考量 TIPO 與 IPO CZ 透過與其他國家主管機關協議推廣工業財產之目標


考量 TIPO 與 IPO CZ 彼此在文書、資訊以及對任一方可能有利或有益之
事務等方面之技巧及經驗交流。

TIPO 與 IPO CZ(以下簡稱「雙方」)爰議定如下:

第一條:目標
本瞭解備忘錄目標如下:
1.促進雙方間相關文書交流。
2.促進雙方間經驗交流。
3.就雙方互利之工業財產相關事宜進行合作。
第二條:文書及經驗交流
除機密文書外,雙方應定期交換出版品,並儘可能為英文出版品
。雙方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雙方所交換的出版品清單及交換方式應由雙方合意定之。
第三條:相互邀請
雙方應通知彼此與工業財產有關的會議、圓桌論壇、大會、研討
會及專題討論會等會議資訊。如果此類會議對雙方皆有益,一方
應邀請他方參加。
第四條:技術協助
一方可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
各項協助之形式及模式由雙方合意定之。
第五條:費用
各項承諾由各方在其正常預算下支應。
各方應自行負擔其代表赴他方之旅行費用(機票、住宿及日支費
)。
第六條:生效及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並可經雙方後續評
估後,延長相同效期。
任一方得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 2010 年 9 月 13 日於布拉格以英文簽署二份。

臺灣智慧財 捷克工業財產
產局代表 局代表

王美花 Josef
局長 Kratochvi 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