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間能礦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 煥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 Alice Cawte 於臺中市簽署;並 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以下簡稱
“雙方”或分別簡稱“一方”),

瞭解雙方對雙邊與多邊計畫,以及能礦部門發展合作之意願。

認可雙方在互惠之基礎上,加強與發展能礦部門合作的能力及意願。

陳述已於本瞭解備忘錄中所記載之合作意願。

申明本瞭解備忘錄將促進雙方的良好關係,並提供臺灣與澳大利亞間適宜
的合作條件。

意識到臺灣與澳大利亞雙邊關係需有共識基礎,並符合雙方的法制規範。

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執行機關:
本瞭解備忘錄執行機關為:
1.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代表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澳大利亞能礦觀光部能礦資源司,代表駐臺北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第一條 合作目標
在遵循臺灣與澳大利亞法律規範其各自職責與義務之架構下,雙
方將密切合作,以建立務實推動全面性能礦合作之架構,合作目
標如下:
一、尋求機會以增強雙邊能源供應安全。
二、藉由能礦經貿合作,以強化雙邊互補互利的伙伴關係。
三、擴展能礦技術發展,以提升雙邊能源多元化之契機。
第二條 合作領域
本瞭解備忘錄所謂之合作活動係經由雙方執行機關磋商後決定。
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促進臺灣與澳大利亞於能礦領域之合作機會,包含但不限於
探勘與發展。
二、透過深入體認政策與管理架構,以加速臺灣與澳大利亞於能
礦領域之貿易與投資機會。
三、藉由提升臺澳能礦部門間之商業連結,加強臺灣與澳大利亞
之合作關係。
四、強化能礦領域之知識成長與資訊交換,包括但不限於涵蓋清
潔能源系統、低碳排放及再生能源技術等領域之能礦政策、
管理及技術。
五、確認潛在的交流與訓練合作領域,以供科技及技術人員參與
雙方安排之研究、開發、分析、設計及實驗活動。
六、其他可能經由雙方決定之能礦及相關領域合作形式,包括議
定主題之會議或官方對話場合。
第三條 執行與報告機制
每年「臺澳能礦諮商會議」(以下簡稱諮商會議議)舉辦期間,
雙方同意以下內容:
一、報告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進度。
二、研討雙邊能礦發展議題及趨勢。
三、決定未來的能礦合作領域。
雙方決定將由執行機關召集相關機關以及必要之組織、機構、協
會與企業代表(適時)參與及出席前述之諮商會議。
雙方得就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需之細節進一步協商之。
第四條 相互協助
所有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之活動,得經雙方討論、互相同意,並
對所擁有之資源做相關之安排。
雙方得經由彼此同意,邀請其他組織、機構、協會及企業代表參
與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之活動。
第五條 保密條款
依本瞭解備忘錄所交換且經任一方認定是機密之任何資訊,將僅
供雙方及執行機關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而使用。該資訊將保
密並受兩國國內法令針對相似資訊授予同級保密程度之保護。
第六條 國內法律與安排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在其國內法令規定下的權利與義務,亦
不影響其他臺灣或澳大利亞為當事人所作之任何安排。
第七條 生效日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修改
本瞭解備忘錄得依雙方之書面協議修正之。
第九條 效期及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於簽署屆滿第五年後終止,惟雙方得協議延長其
效期。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在此情況下,
本瞭解備忘錄將在收到通知日六個月後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通知日前雙方已進行之相
關計畫或活動之效力及時程。
第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於任一方要求時,應就有關本瞭解備忘錄條款所產生之任何
事項進行磋商,且在合作及互信的精神下,就所產生之爭端或誤
解共同努力來解決。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兩份,西元 2010 年 8 月 30 日於臺中市簽署


林松煥 Alice Cawte
代表 代表

駐澳大利亞臺北 駐臺北澳大利
經濟文化辦事處 亞商工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