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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智慧財產局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間機關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3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臺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與西班牙專利商 標局局長 Alberto Casado Cervino 於馬德里簽署;並自九十七年九月 三日生效,效期三年

 
臺灣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 TIPO) ,由臺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女士
依據 2007 年 11 月 28 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603523230 號函任命令代
表,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 SPTO) ,由西班牙專利商標局局長
Alberto Casado Cervino 先生依據 2008 年 5 月 23 日皇家第 881
號任命令及 1997 年 7 月 24 日皇家第 1270 號命令有關西班牙專利商
標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賦予局長之職權代表,

兩局依據各自的權限,並互相告知其權能,簽署本備忘錄。

謹宣示如下:

考量依據 1997 年 7 月 24 日皇家第 1270 號命令第 1 條及第 3 條
賦予 SPTO 工業財產權之保護與推廣任務,及 1975 年第 17 號關於設立
工業財產註冊自發機制條例第 1 條及第 2 條,

考量依據 1998 年 11 月 4 日頒布,2002 年 7 月 7 日修正之智慧
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2 條所賦予 TIPO 之職掌,

兩局考量締約雙方透過與其他國家主管機關協議推廣工業財產權保護之目
標,

考量兩局交流彼此在文書、資訊、訓練、工商媒體宣導以及對任一方可能
有利或有益之事務等方面之技巧及經驗

建立
第一條:目標
本瞭解備忘錄目標如下:
a)促進兩局間文書交換。
b)促進兩局經驗交流。
c)就一方所舉辦而他方有興趣之會議、圓桌論壇、研討會或大
會,建立該等資訊交流的管道。
d)就締約雙方互利之工業財產相關事宜進行合作。
第二條:文書及經驗交流
除機密文書外,兩局應定期交換出版品,並儘可能為英文出版品

兩局就其相關活動應進行對等的經驗交流。
以上交流的方式應由兩局合意定之。
第三條:訓練
訓練的需求應由兩局通過會議或書信方式每年進行檢討。
訓練應儘可能在各方總部或兩局認為最合適的地點進行。
第四條:對使用者宣導
兩局應利用合適的資源,特別是藉著提供有關其資訊之報告或文
宣傳單,使得他們持續聯繫的產業媒體,了解任一方所提供之服
務及利益。
第五條:相互邀請
兩局應定期及互相通知彼此舉辦與智慧財產及工業財產有關的會
議、圓桌論壇、大會、研討會及專題討論會等會議。如果此類會
議對雙方皆有益,一方應邀請他方參加。
第六條:技術協助
一方可對於其有特定利益的問題,向他方請求技術協助。
各項協助之性質及模式由兩局合意定之。
第七條:會議
兩局應每二年舉行一次會議,以評估所設目標之達成情形及為未
來擬定行動計畫。
每次會議的模式由兩局合意定之。
第八條:費用
以上承諾由各方在其正常預算下支應。
原則上各方應自行負擔其代表赴他方之旅行費用(機票、住宿及
日支費)。
第九條:監督委員會
由兩局人數相同成員共同組成監督委員會,監督本瞭解備忘錄之
後續事宜並解決雙方於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之差異。
第十條:性質
本瞭解備忘錄不創設國際公法上具拘束性之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效力
本瞭解備忘錄自兩局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並
可經兩局後續評估後,延長相同效期。
任一方可以在一年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中止本瞭解備忘錄之執
行。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08 年 9 月 3 日在馬德里簽署,以中文、西班牙文
及英文各繕兩份,如於解釋上有不一致時,以英文本為準。



臺灣智慧財產 西班牙專利商
局 標局
局長王美花女 局長 Alberto
士 Casado Cervino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