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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ACIO)間工業財產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煥 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代表柯未名於臺灣臺北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十月 九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指定之文件標示執行機關承諾建立一促進雙方需求與優先考
量之持續合作關係。本文件反映了執行機關之共同瞭解。
1.執行機關
1.1 本瞭解備忘錄將由以下述機關執行:
a.由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代表駐澳大利亞臺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
b.由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代表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2.釋義
2.1 本瞭解備忘錄所稱“工業財產”與 1979 年修訂之巴黎保護工業財產
公約中所稱者具有相同意義
3.主要活動與承諾
以下係由執行機關確認為互利合作之潛在主要領域:
3.1 技術人員訓練
3.1.1 IP Australia 將安排至多兩名之 TIPO 資深商標審查官參加 IP
Australia 為期兩週之訓練課程。安排時機由 TIPO 和
IPAustralia 共同安排,此項安排的目的是為增進 TIPO 資深人員
對澳大利亞商標審查及行政作業方式之技巧與瞭解,並將所獲資訊
與知識與 TIPO 商標審查人員及官員分享。
3.1.2 TIPO 將安排至多兩名 IP Australia 新式樣審查官參與 TIPO 之
訓練及資訊交換,時機及時程將由 TIPO 及 IP Australia 共同安
排。
3.2 資料交換
3.2.1 TIPO 與 IP Australia 將透過電子方式交換工業財產資料及提供
公眾利用資料之方法。
3.2.2 TIPO 與 IP Australia 得就各自工業財產相關資訊系統交換經驗
,特別是電子申請系統。
3.3 參與研討會及會議
3.3.1 TIPO 與 IP Australia 得適時邀請彼方官員參加由己方舉辦之工
業財產議題研討會或會議。
3.4 資訊與出版物交換
3.4.1 交換之資訊及出版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TIPO 與 IP Australia 之年報、公司出版物及公眾宣導資料。
.臺灣及澳大利亞相關工業財產法規。
.臺灣及澳大利亞執行智慧財產權之方法。
.智慧財產主管機關行政與管理議題,如自籌款項。
.保護傳統知識、植物品種權、遺傳資源與民俗文化。
.瞭解臺灣權利人在澳大利亞領域遭遇之主要問題,及澳大利亞權
利人在臺灣遭遇之問題。
.透過 TIPO 與 IP Australia 訂閱名單提供線上電子報或出版物

3.4.2 TIPO 與 IP Australia 將承諾就國際工業財產發展及互利事項交
換觀點。於便利雙方的情形下,以人員、透過電子方式或於出席其
他多邊會議,如 APEC 智慧財產權專家小組(IPEG)會議時,進行
上述觀點之交換。
3.4.3 若任一方要求之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執行資訊非雙方主管權限所
得提供者,被要求的一方將盡力將該需求轉知相關主管機關回應。
4.瞭解事項
4.1 活動將受限於臺灣及澳大利亞所能提供之資金與資源,以及得適用之
法規、政策及計畫。
4.2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為兩年,得於效期屆滿前由
TECO 或 ACIO 任一方提出修正,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訂之。
4.3 本瞭解備忘錄取代 2004 年 4 月 23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
4.4 執行機關在執行上述瞭解時應提供相互協助。
4.5 TECO 或 ACIO 得在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4.6 執行機關應尊重他方提供之任何具機密性之資訊,不限於前述之一般
狀況下,將不會出版、複製或散布該資訊。

本瞭解備忘錄簽署於西元 2008 年 10 月 9 日於臺灣臺北,以中文與英
文各繕二份,二種約本同一作準。解釋上如有歧異,以英文約本為準。


駐澳大利亞臺 澳大利亞商工
北經濟文化辦 辦事處
事處

林松煥 柯未名
代表 代表